精湛、高效、忠实、周全为服务宗旨,全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进一步挖掘广东省律师行业投身公益的创新实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23年10月-11月开展第一届广东律师公益典型案例征集宣传活动,收到各市报送案例共283件。经筛选评比,最终评出39件公益典型案例和11家优秀组织单位。
其中,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龙翔律师撰写的《拉某婚姻无效纠纷》入选《第一届广东律师公益典型案例——扶弱济困典型案例》。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这篇案例,互相学习一下吧!
本案入选《第一届广东律师公益典型案例——扶弱济困典型案例》
本案是笔者于2020年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被派遣到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期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该案是河南县第一例婚姻无效纠纷),受援人是一名90后的蒙古族姑娘,于2016年3月10日与旦某在青海省河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16年10月24日婚生女儿出生。但受援人怀孕4个月后,旦某却突然离家出走,直到女儿三岁的时候才回家,本以为双方可以回归正常生活,但是就在旦某回家十几天后,旦某又再次离家出走,此后音信全无。
后受援人得知原来旦某在认识受援人之前于2014年6月18日在甘肃省夏河县与一名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旦某还与这名女子生育了小孩。
2021年1月4日受援人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河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笔者在了解受援人的经历后,深感其不幸,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依法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笔者为受援人撰写起诉状并整理好案件材料,2021年1月5日,笔者协同受援人一同前往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民事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2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此时旦某因犯重婚罪被羁押在河南县看守所,开庭的时候旦某从看守所被押送至法庭,援助律师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因旦某犯重婚罪,因此受援人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同时对旦某的行为予以了谴责,要求旦某接下来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要求旦某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受援人所有,旦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孩子由受援人抚养,自己会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受援人与旦某的婚姻无效。2021年2月25日,援助律师为受援人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婚生女儿由受援人抚养,旦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儿年满18周岁,此案终于落下帷幕。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婚姻制度,全体公民都应当予以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法律坚决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被告在已经领取结婚证后隐瞒了已经结婚的事实,再次与受援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河南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因为被告的重婚行为,受援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本案是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对河南县当地群众具有典型的教育和警示意义,被告的重婚行为不仅损害了受援人婚姻幸福,而且对婚生子女的伤害更为严重,笔者在庭审中通过情理和法理的教育,使本案被告深知自己的严重错误,其也表示将来会好好弥补对受援人以及女儿造成的伤害,并保证今后加强法律学习,做一个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依法治国的建设不仅要求立法者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执法者严格执行法律,司法工作者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更需要全民积极守法用法,拥护宪法和法律,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只有群众具有良好的法律认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合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才能确保国家司法制度的有序运行和全满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经济落后的地区法律资源相对短缺,当地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而作为一名律师,能够参与到国家法律援助行动中去,通过自身努力帮助到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实现自我价值与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这正是每一位新时代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价值追求。
撰稿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 龙翔
供稿:谭晓欢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