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代与更贴切人情世故的继承规则

2020-09-14 11:26上一篇 |下一篇


浈阳大讲堂——《民法典》新增要点专题分享之“继承篇

顺应时代与更贴切人情世故的继承规则
 
         对于继承这一版块,在笔者看来,这属于是诉讼类型不常见的一个版块,其原因或是受制于传统观点——“子承父业”,或是自然人生前已立遗嘱。但是,《民法典》的颁布,对继承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添加,使其更具实操及“人情味”。
         一、顺应时代发展,扩大遗产范围。
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是异常惊人的,从中产生的新产物让人更是应接不暇。就好比,以前人与人之间远距离的沟通方式是书信或电话,现如今却是网络即时聊天在大行其道。再如交易方式的改变,从以前的现金或银行转账,到现今的网络支付,这便是时代的进步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
 然而,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就开始实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从中不免有些内容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例如遗产的类型,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类型时进行了细分,后附一条兜底条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与《继承法》第三条对比,看似更加的不具体,实则却是已扩大了遗产范围。
 因为,目前我国国民资产的类型早已不止传统类型,如现金、存款、不动产等,还包括了网络财产,如微信钱包、支付宝等。故而,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避免被“无主财产”。
举个例子,甲的父母和祖父母已过世,只剩甲和叔叔在世。但叔叔毕竟年长于甲,有一天便与世长辞,可叔叔膝下无儿无女,那么甲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甲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内,依法不能继承叔叔的遗产,遗产最终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从中有利于亲情的维系。
三、新增丧失继承权的类型,同时设定宽恕制度。
1、隐匿遗嘱
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3、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引入该继承规则,其利在于引导人心向善,避免凡事一刀切,足以体现出人情世故及不可割舍的亲情。
   (撰稿人:邓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