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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争夺女儿抚养权 夫妻反目对簿公堂
—— 一起涉及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夺小孩抚养权案件
一、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6日在封丘县民政局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英德市某工业园生活,夫妻感情一般。于2013年10月10日生育一个女儿黄某某。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终因感情不和从2014年5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原告王某遂将婚生女儿交由其母亲照顾,并随其母亲在河南生活。现原告王某以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和好为由诉请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女黄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黄某某由其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虽是自主自愿结婚,且婚后生育了女儿,但双方出现矛盾时,不能互让互谅,积极修补感情裂痕,而是分居另过,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同意,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该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至今尚不足两岁,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对母亲都有较大的依赖,故女儿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图为李文方律师)
三、处理过程
李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代理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被告的答辩状,搜集到了更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我们认为,首先,虽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通过一般生活接触并无传染性,并不是被告所称可以通过唾液、乳汁、血液将病毒传染给新生儿;其次,至于原告患有甲亢,也并不是像被告所述一定会导致情绪容易激动,伴有暴躁易怒;最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有甲亢的人,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小孩共同生活的情形,同时也无法律依据禁止上述两类人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的婚生女现还不满两周岁,正需要母亲的细心呵护、照顾、关爱的关键时期,现也已随原告生活,加上原告从事的是幼儿教师工作,在照顾幼儿方面更有优势和经验,可以更好的照顾年幼的女儿。
四、处理效果
本案接受原告代理后,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本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登载,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供稿人:李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