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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兜底性法律适用依据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万千智慧,应时代召唤,引领我们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这部法典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人民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第1185条明文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又称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人类智慧成果。目前现行法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仅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某一种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保护,而《民法典》直接规定为“知识产权”,这意味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可以根据《民法典》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
一、商标法领域已立法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3年,我国商标法首次规定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开创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规定具有鼓励权利人维权、遏制恶意侵权、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的强效功能。
2019年新修订生效的商标法进一步加大法官对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力度,由之前规定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调整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不正当竞争领域已立法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4月23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
三、著作权和专利保护领域,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在安排、落实中并试图降低对侵权人主观恶性的考量
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和2019年1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不仅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现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而且一改之前立法适用条件中的“恶意为“故意”,大大降低了对侵权人主观要件的适用限制,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四、民法典从更高的立法层面、更宽的规制范围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适用奠定了基石,铺平了道路,中国进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典保护新时代
民法典直接规定为“知识产权”,意味着将各部门法针对某一具体的知识产权进行惩罚性赔偿保护变成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能通过民法典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保护范围得到扩大。其次,《民法典》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中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而非“恶意”,应当理解为所有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其主观要件都降低为“故意”,包括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意味着法官在考虑侵权人主观要件的门槛降低了,更能有力的打击侵权人。
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特点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
其次,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各部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实际上对于统一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也非常必要。
最后,为未来出现新的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类型提供法律适用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解决不了的一些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
(撰稿人:邓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