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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被纳入民法典有名合同中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保理业务作为传统信贷之外的特殊金融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然而,在《民法典》颁布前,保理合同只是作为无名合同,不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设置了九个条款,才将保理合同列入有名合同的行列。《民法典》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该条文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可以知道保理合同有两大特点:
第一,保理合同的实质是债权的转让,是对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应收账款”是会计范畴的概念,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应得的款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的基础,《民法典》规定保理合同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之规定。
第二,保理人可以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保理服务的内容只要有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一项即可认定为保理合同,并且保理商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资信调查与评估、咨询等其他服务内容。
保理合同,通常的方式是销售商将自己基于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各种合同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权利。
保理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保理商围绕应收账款开展的金融业务,通常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和抵押,能有效解决企业因应收账款过多造成的资金压力问题。所以,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业务就会存在,保理合同就会存在。
(撰稿人:杨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