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权保驾护航

2020-09-09 16:18上一篇 |下一篇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权保驾护航

       人格权是法律体系中以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核心内容的重要基础性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权益,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之一。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只有对人格权进行充分保护,才能使一个人借以安身立命的基本人格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而原来的《民法总则》中有关人格权的几个条文过于抽象简单,如果从保护人格权的立法目的来看,这些条文对人的保护力实在太过薄弱,因为它只是将各项人格权简单地列举出来,表明法律虽然肯定这些人格权的存在,但只在个别层面上对它们进行保护。具体到对人格权的限制规则、尊重人格权应负义务的规则、人格权被侵害的救济规则等等,均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表达。所以它并未充分对人格权予以确认以进一步保护人格权,也未能涵盖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正好打破了旧规则,走出束缚和禁锢,为保护人类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历史性的突破。
       一、人格权编对姓名权、名称权的进行了扩大保护。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纳入保护范围,扩张了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范围。立法者提出该条规定的所考虑的因素应当是:(一)这些标志与特定主体的身份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侵权人如果冒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以及网名,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该特定主体的公众形象,甚至损害其个人的人格尊严。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凡在社会交易及生活上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标志,均应纳入受‘姓名权’保护的范围”,这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二)某些笔名、艺名、网名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对此类符号的权利人提供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扩张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人格权编明确将“生活安宁权”规定在隐私权之中。
       随着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时代的发展,《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的规则,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私人生活安宁是个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就是维护个人自由和精神生活的自由,使个人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随心支配自己私生活领域的各项事务。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偷拍偷录、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人肉搜索”、非法倒买倒卖个人信息等侵扰个人生活安宁的不法行为,人格权编均以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明确了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并明文禁止非法进入、偷窥、偷拍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同时明文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等等,这些都有力地维护了人们的精神利益,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维护了个人的生活安宁。
       社会在发展,推动着人权进步。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崇尚“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已经载入宪法和党章,这也是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向好发展的标志性体现。民法典完善和扩充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建立了完善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它既是对国家和党的根本大法的贯彻落实,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在新中国发展的里程碑。“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需求,全面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了国家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治国理念。
 
                                     (撰稿人:陈洺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