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江湖古惑义气 涉故意伤害之罪

2020-08-27 10:03上一篇 |下一篇


行江湖古惑义气   涉故意伤害之罪
——一起全省重大影响的枪击案的办案体会及思考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7日下午4时时25分左右,朱某其与朱某成分别骑着一辆摩托车,在某镇某幼儿园对面街上,迎面对头轻微碰撞,进而引发双方纠集人员到现场打架,其中苏某被冯某贯一伙殴打。
       当地民警闻警赶去现场,那时双方人员已经散去。为了寻找对方报复,过了一个小时,苏某伙同吴某汉、吴某(19岁)、郭某某、陆某、谢某等6人,分别驾驶两辆男装摩托车,由吴某汉、苏某各持一支自制散弹枪,其他人手持砍刀分乘两台女装摩托车,在街四 处找寻冯某贯和朱某成,后在如意街发现冯某贯驾驶一辆小汽车经过,吴某汉、苏某分别朝冯某贯驾驶的小汽车开了一枪,尔后驾驶摩托逃离现场,致使在冯某贯汽车旁玩耍的3名小女孩分别被散弹枪误伤,3名被击伤的小女孩现在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均被司法鉴定为二级轻伤。吴某向英德市公安局自首,英德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吴某,但检察院后续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查起诉吴某。该案经媒体和网络发酵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全省重大影响的枪击案。

 
【法律分析】
       辩护律师接受吴某家属委托代理后,及时到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进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方案
      1、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成立。
      2、认定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较为合法合理。
      3、吴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
      4、吴某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处理过程】
      吴某归案后,侦查阶段一直积极配合、稳定供述参与上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各嫌疑人所作的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伤害的对象、作案手段、逃跑路线以及事后被抓或自首等细节均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辩护律师多次到看守所向吴某了解案件细节,并与吴某家属进行深入沟通,促进与受害人的赔偿调解,针对检察机关将吴某的罪名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变动,向侦查机关及检查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
      辩护律师向吴某了解到,本案发生的前因是因为吴某的朋友苏某被朱某成、冯某贯打伤后,苏某找到吴某,向吴某等人提出犯意,要吴某帮他“报仇”。吴某即出于朋友义气,按苏某的指示,骑上摩托车带着苏某、陆某,去寻找朱某成、冯某贯一伙。苏某为了“报仇”,还合伙吴某汉带上了本案最具攻击性的散弹枪,但两人都用麻袋装着以达到掩盖目的,吴某不知道两人带枪。看见冯某贯后,苏某直径向冯某贯方向开了抢,对此,吴某也是不知道的。在整个案发过程中,都是苏某在起主要作用,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吴某是帮助犯,起辅助作用。且吴某主观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也没有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主观目的。故根据吴某涉嫌犯罪的事实细节、性质及自首、坦白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嫌疑人变更罪名,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心得体会】
      本案检察院后续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审查起诉吴某,变更了原来的故意伤害罪。由一个较轻的罪名变更为一个较重的罪名,这对嫌疑人来说无疑是影响重大的,直接表现为判刑更重。但法律是严谨和公正的,辩护律师要从各方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情,以最大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原则,及时向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另一方面,笔者也为这些年龄刚达到成年人界限,心智却“未成年”的年轻人感到惋惜。本案仅仅是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一时冲动造成伤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引发了笔者深深的思考。如果我们的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孩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思想教育引导,教会他们宽容忍让,教会他们正确的价值观,也许就会减少很多诸如本案的悲剧。
——张豫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