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八百被判刑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0-08-27 10:36上一篇 |下一篇


盗窃八百被判刑     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2014年下旬至同年9月5日,某社区张某三次单独去到英德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废旧物资仓库内,通过事先锯开的窗口,将废旧物资仓库内的废铁转移至相邻的模具工段仓库的加工车间内藏匿,随后张某驾驶比亚迪牌小轿车将废铁运出水泥公司,出售给某废品收购店。后被告人张某因担心一人作案容易被人发现,便纠集李某、杨某一同参与作案,三人先后五次在上述地点盗窃废铁,并由被告人张某驾驶比亚迪牌小轿车将废铁运出水泥公司,出售给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由张某扣除汽车运输费后,分别分给李某、杨某。2014年9月5日,三人盗取废铁装上小轿车,由被告人张某准备将废铁运出水泥公司时,被公司保卫处保安发现并报警,当场查获作案使用的比亚迪牌小轿车和废铁250公斤(价值人民币40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废品收购店查扣废铁220公斤(价值人民币374元)。
法律分析
      张某、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纵观该案,其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张某、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而且,如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一次盗窃为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处理过程
      李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其家属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李某并认真查阅了卷宗,经过反复思量后,为李某提出了辩护意见。庭审中,律师提出了李某是从犯,没有犯罪前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盗窃财物价值很少,其中一次为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处理效果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杨某被判处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张某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心得体会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适应当下的发展。因而,增强法律意识,让人民依法生产生活,在这个法治时代有着重要意义。
      就该案而言,张某、杨某、李某三人盗窃数额并不大,虽然判刑不算太重,但是因一时歪念而做出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从此留下犯罪记录伴一生,可谓追悔莫及,何必呢,如今唯有潜心悔罪。如果时光回到三人犯案前,想必他们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一时侥幸心,三人违法行,八百盗窃款,数月有期刑,此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张豫林 谭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