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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户口一个权利 他村户籍无权优先
基本案情某A村小组村民付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某镇人民政府反映,其在某B村小组的耕地被付某强行霸占耕种,要求收回耕地并要求村小组将该土地的承包款分给他。付某某多次上访后,经过镇政府调查核实,付某某于1994年将户口从某B村小组搬迁到某A村小组,亦在当年搬迁到某A村小组居住至今。付某某所反映的涉案土地在其户口外迁后的第五年,某B村小组即对旱地进行了调整,收回集体统一发包给村民,重新发包时付某某的户口早已不在某B村小组,其已非某B村小组村民,而且,其户口迁至某A村小组之后,某A村小组有分出六分田给付某某,其并非无地可耕。
法律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具有优先权,但是本案中付某某在新一轮的集体土地发包时已经非本集体的成员,其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相应的承包权利。若问付某某有何优先承包的权利,也是在现户口所在的集体拥有上述优先权利。对于付某要求分给其土地承包款的要求亦是因上述原因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付某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某B村小组的权利,被侵权人某B村小组有权要求侵权人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处理过程
该镇人民政府对付某某的上访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付某某已经不是某B村小组的成员,不具备在该村承包土地的成员权利,根据事实答复付某某告知其诉求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并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处理结果
该镇按照法律规定,答复付某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得至支持,以此维护了某B村小组的合法权利。
心得体会
家对农村的各种优惠政策、各种补助补贴,让农村户口越来越值钱了,但也着城镇建设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村民迁移到别处发展谋生,同时将原农村户口迁出,这往往直接导致原所在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产生权属争议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如果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已经完成,那么即使村民将户口迁出,村集体也不能收回由该村民承包经营管理的土地。另外还要注意,土地确权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权属到期后,这类将户口已经迁出村民往后便不再拥有继续承包经营的资格了。我们要知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村民的户口迁出之后,便不再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无法继续享受再次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权利。
——张豫林 吴伟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