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应当被拆 提起诉讼被判驳回

2020-08-20 16:09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建筑应当被拆     提起诉讼被判驳回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某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张某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临时建筑等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于某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造了3间一层石棉瓦砖墙棚屋,并于巡查当日向张某发出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对其临时建筑进行实地拍照取证。
        2015年1月,城管局对违章建筑的情况予以登记受理、立案审批及呈批,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将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于张某房屋铁门上。
        2015年5月,张某不服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张某所建的石棉瓦砖墙棚屋是在没有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的,该建筑位于某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城管局根据违法事实作出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其并没有超越职权。另该《强制拆除范围建筑决定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过程】
       该案已经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此建筑已经认定属于违章建筑,理应拆除,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管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义务,城管局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张某以城管局没有履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否定城管局行政决定程序的合法性,明显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至于城管局以张贴方式进行送达,虽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处理效果】
      法院认为,城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张某请求撤销该决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利益的推动,许多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建筑不断涌现,并有蔓延泛滥之势,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违法建筑成为地区脏乱差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对于违法建筑将坚持“零容忍”,政府部门坚决依法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建者如果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自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拆除违法建设是建设美丽乡村,促进群众安居乐业的有力保障。
——张豫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