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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房屋坍塌 归责防洪排水无据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日,申请人邓某旗、邓某锋到某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投诉,反映距离其家一百五十米处的某公路涵洞排水能力不足,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其房屋及财产全部淹没在5月20日至21日的大暴雨中,房屋毋塌严重,损失惨重,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故要求被申请人英德市某公路经营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和房屋倒塌损失及得到妥善安置,同时修建加宽某公路涵洞。某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该案后,将该案交由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损失是因被申请人造成的,那么被申请人应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但现被申请人的行为和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故不能妄下定论。
处理过程
调委会于2015年7月13日组织双方到某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并邀请张律师参加此次调解。申请人认为此次损害不是天灾,要求被申请人将涵洞加大,否则就要将申请人异地安置,并赔偿这次洪灾带来的损失,损失以其提供的损失情况表为准。被申请人英德市某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则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今年5月20日-21日的降雨量达到高峰,属特大暴雨,他们的损失是天灾造成的;2、涵洞上下排水道因堵塞原因成;3、某公路从开工经营以来,从未出现过水浸现象;4、如申请人认为涵洞排洪不及,需要委托有资质有勘察设计公路一级单位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为依据。
处理结果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就5.20洪水的损失赔偿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调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相关规定,依法终结申请人诉5.20洪水损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纠纷。
心得体会
当一场接一场的暴雨袭击中华大地,电闪雷鸣间,城镇变泽国,“人力微茫,天公不佑,何其哀哉。”虽然该案中熟是熟非暂未有定论,但大自然的天气变幻莫测,灾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老百姓要时刻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城镇建设中,山区公路施工前应充分调查清楚当地雨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做好防洪排汛工作。对于那些很大程度会受到雨季影响的土石方挖填路段,桥梁基础与下构、涵洞、通道,应重点组织施工,切实完善纵横排水系统,争取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过水涵洞、大流量排水沟及会受雨水严重冲刷的防护工程。
——张豫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