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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涉嫌贪污 认罪退脏免予起诉
--英德一村民小组的村干部侵吞公款的警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某村干部,侵吞村民小组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多年,被村民举报后,村委领导和镇工作人员轮番劝说无用,后来镇纪委调查后将此事反映给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对该村小组干部的贪污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该村民小组村干部被刑拘后,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建议其主动归还贪污的款项,检察院可依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该村小组干部,否认其有贪污的事实,认为其拿的款项属于征地补偿款自己应得的部分和他自己的工资,其无侵吞集体财产的事实。该村小组干部还表示,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其行为也没触犯其他法律法规。
该村小组干部被刑拘后,其家属颇为着急,急忙向村委会和司法所求助,村委会干部建议其咨询村居法律顾问。黄律师团队在接到其家属的电话咨询后,约其到村委会面谈。面谈前,黄律师团队向村委和镇司法所了解了相关情况。在了解大概情况后,黄律师团队解答其家属的相关疑问。家属听了解释后,在村委的建议下,委托黄律师团队为辩护人,会见该村民小组长,向其解释相关情况,并传达家属让他认罪退赃的意思。
法律分析
上述村民小组干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该村干部在主体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主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干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处理过程
黄律师团队接受该村小组干部的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该村小组干部,向其解释关于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传达了其家属的意思。并将其可能面临的相关刑事行政处罚告知其,建议其认罪并积极退赃,争取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理。
该村小组干部在与黄律师团队的会见后,考虑到了家庭情况和确有占村集体小便宜的事实,便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主动向人民检察院交代贪污犯罪事实,并愿意尽快退回赃款。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其涉及的数额不大,并主动退赃,作出不起诉决定。
心得体会
对于贪污犯罪,一般大众都存在一种意识,就是只有有公职身份的人才可能触犯,其他人是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而对于其他人员构成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早有出台,退一步来说,即使该村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等身份犯罪,但其行为也会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
——黄定球 胡细康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