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农村建房 政府不担房屋质量

2020-08-20 14:59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补贴农村建房       政府不担房屋质量

——因新农村建设中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本镇的示范点之一,在其中的建设新村项目上得到了市政府的财政补贴。但部分村民因新村的房屋质量问题,为维权一直到政府部门信访,从镇政府到北京的信访部门都走了个遍,但最终都未能解决问题。
       2012年7月份村民小组与建筑商周某签订了《新村楼房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完工后,部分村民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建筑商退款。建筑商在收取部分村民的款项后撤离工地,导致该部分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村民找不到周某,便到镇政府信访。该部分村民认为,镇政府在此次新农村建设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要求镇政府退回村民已支付给建筑商周某的工程款。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解,但该部分村民始终认为镇政府存在责任,后该部分村民的代表便逐级向上信访。
       2015年在镇政府的组织下,召集该部分村民商谈相关事项的处理,黄律师团队受镇政府的邀请参与镇政府与村民的调解。律师向村民解释现行关于新农村建设房屋中的法律法规,并建议村民通过走法律途径维权,并告知其维权结果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该部分村民因不懂法,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时,根本未考虑过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只是一味以“有事找政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态度,要求镇政府负责,从开始就走错了维权途径。此类纠纷属于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事项,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事项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因此,村民通过信访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新村楼房建设合同》是由村民和建筑商周某签订,镇政府并未参与其中,即镇政府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问题,不是合同当事人的镇政府依法不承担责任。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只能由周某承担责任。

【处理过程】
      此事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召集相关村民参与协商此事的处理办法,镇政府邀请村居法律顾问参与镇政府与村民的调解。法律顾问解释当前的《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内容,明确此类事项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此类事项应当通过诉讼途解决。并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以及依现行法律,通过诉讼途径可能会遇到的情况。
      处理过程中,律师让村民清楚解决纠纷,不能抱有“有事找政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心态,一味的信访。如今,村民知道正确的维权方式,即使在此事上维权效果不如愿,但对于以后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村民势必知道如何依法维权。

【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究其原因系村民不懂法,在农村对于有政府支持的项目,一出问题,村民不管缘由就认定了政府应该负责任。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十分单一,就是信访。镇里不能解决,就上访到市里,一直上访到北京。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村民也少有了解,也不愿去了解,唯有到处碰壁,导致钱花了不少,事也没办成。法律顾问参与纠纷调解时,能适时的让村民了解到现行的法律法规,寻找解决纠纷的合适途径,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黄定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