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法院突破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判例

2022-02-22 11:20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恶意逃债 未签字亦连带
      ----一宗法院突破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判例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间,何某、胡某夫妻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由何某出面先后共向罗某借款200万元,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了何某。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借款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收到款项后何某也并未向罗某出具收条等借款凭证。2016年3月,因何某已有5个月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罗某察觉到何某在外负债累累,故,为保险起见,罗某让何某为其补签了一份借据。当罗某欲让何某的“妻子”胡某一并签字时才得知何某胡某夫妻二人早已在一个月前办理了离婚登记,胡某此时亦不肯在借据上签字,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男方名义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负责。因何某胡某二人不肯偿还借款本息,故罗某将何某胡某二人诉至法院。
因何某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有两间公司及一间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酒店,其中一间公司登记何某为法定代表人,另一间公司登记胡某为法定代表人,酒店登记胡某为经营者。故,为证明借款实际用于何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罗某起诉时提交了何某、胡某所经营公司及酒店的档案登记资料。从档案登记资料中可以看出何某胡某二人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及数额等,且有一间公司缴交注册资本的时间恰好发生在其中一笔借款后不久。

        庭审时何某并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而胡某则答辩认为2016年1月双方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男方名义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负责,对于2016年3月何某所签的借据其并不知情,事后其也并未追认,罗某起诉借款用于何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证据不足。且胡某提交了其与何某的部分银行流水,用于证明借款当时何某胡某各自名下银行卡均具有高额的银行余额,足以用于支付夫妻日常生活及经营活动,何某没有借款的理由,罗某与何某之间的转账属于其他资金来往。
 
        罗某的代理律师从胡某提交的部分银行流水中发现,虽胡某仅提交了很少一部分银行流水,但何某胡某在此期间的资金来往密切,且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了何某、胡某、双方经营的公司及酒店有二十多个银行账号。故,律师庭后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查到何某、胡某、双方经营的公司及酒店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双方离婚登记之前的所有银行转账记录。从调查到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看到在此期间何某胡某之间资金互转非常密切,且互转金额非常之大,双方与共同经营的公司及酒店之间也有非常多的资金来往。更为有利的一点是,收到借款后不久,何某于2013年10月10向胡某转了一笔50万元的资金,2013年10月11日胡某就用该50万元转账缴纳了其中一间公司的注册资本。
法院依据罗某提交的何某胡某所经营公司及酒店的档案登记资料、何某、胡某、双方经营的公司及酒店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认定罗某主张本案债务为何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活动,主张何某胡某共同负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判决胡某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以看出,为避免善意不知情的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大的原则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为了追究像本案中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不签字、事后不追认、甚至离婚的夫妻一方的责任,法律也给出了严格的认定条件,即对于小额债务,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对于有意逃避债务的夫妻一方,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案件启示:

        借贷需谨慎,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建议借款宜采取转账的交付方式,慎用现金交付,且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借条、收据、收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对于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借的借款,债权人应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且应保留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据。                                                                                  
 
 
(供稿人: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