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追求黄昏恋 四儿拒赡养被诉

2020-08-31 16:48上一篇 |下一篇



   母亲追求黄昏恋         
                          四儿拒赡养被诉        
案情简介
       村民邓某娣与丈夫吴某金再婚生有四子一女,其中大儿子夫妻在佛山经商卖猪肉,全家都在佛山居住生活,在蕉园建有两层楼房;二儿子在本地开办养猪场,与妻子、小孩共同生活,在家建有一层楼房;三儿子全家在广州工作和生活;四儿子全家在四会工作和生活,在当地购置房产;女儿远嫁海南,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五个子女均有赡养能力。丈夫吴某金于2009年因病去逝后,邓某娣于2010年与佛冈县陈某深登记结婚,期间没有共同生育儿女,出于与陈某深在生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合原因,年高八十周岁的邓某娣于2015年3月13日又与陈某深离婚,因为户口已经从蕉园迁到佛冈陈某深户下,所以需要子女协助邓某娣迁户返回原籍。如今邓某娣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收入,又体弱多病,需要子女赡养。与吴某金所生的五个子女,全部都已经由邓某娣抚养长大并成家立室,邓某娣对他们已经尽了抚养义务。但子女并不理解邓某娣再婚,以邓某娣改嫁和不帮他们照顾子女为由,拒绝履行对其履行赡养的义务。虽然大儿子在原籍留有泥砖屋供邓某娣生活,但瓦面已经没有,几乎处于露天状态,无法居住。邓某嫌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是五个子女的母亲,但除了女儿暂时收留,给少许生活费之外,其他四个儿子均拒绝收留邓某娣,不许其母亲进屋,甚至其母亲想坐一下凳子都拉开凳子致其母亲跌倒,当面扔掉其母亲邓某娣买去的水果。经当地妇联、司法所、村委会的领导多次出面沟通协调,邓某娣的四个儿子仍然拒绝赡养母亲。当地群众对邓某娣四个儿子拒绝赡养母亲的行为议论纷纷,遣责之声此起彼伏。而邓某娣在当地司法所、妇联、村委会的支持和指引下,也最终寻求法律援助,将其四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决四个儿子负担对其的赡养费用,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判决,邓某娣的四个儿子依法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邓某娣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解决了母亲的居住用房,给付了母亲的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

办案体会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据此,老年人亦有黄昏恋的权利。因此,不管邓某娣是否老年再婚,其儿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母亲都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不因母亲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否则,年逾八十岁的高龄老人邓某娣有权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1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起诉要求其儿女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龙光钊 李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