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婚内向第三者大额赠与 违反公序良俗可以撤销

2024-03-05 10:36上一篇 |没有了

以案释法:
 
 
 
 
 
婚内向第三者大额赠与
违反公序良俗可以撤销
  
——一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撤销赠与办案体会

 

基本案情
 

A君与B君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A君发现其丈夫B君与第三者C君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B君在出轨期间频繁向第三者C君赠送大额财物。A君通过查看其丈夫B君的手机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B君通过微信向第三者C君转款共计105次,转账金额达150765元!A君认为,第三者C君不仅破坏其婚姻关系,且侵占其财产,C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A君的权益,遂委托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刘文财律师,一纸诉状将第三者C君诉至法院,要求C君返还财产。

 

 
案件调查
 

刘文财律师与A君交谈并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总结出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1、如何证明B君与第三者C君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2、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3、财产返还的范围。

解决焦点问题的难度在于证据材料的收集,特别是关于B君与C君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明。刘文财律师就该案曾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便向酒店查询B君与C君的开房记录,但法院以该调查侵犯公民隐私为由拒绝刘文财律师的律师调查令申请。刘文财律师通过指导A君收集其丈夫的微信转账记录,开房记录,B君与C君的亲密视频等。经A君收集后,刘文财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时发现,B君在与A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通过微信向C君转账,其中多笔转账包含“520元”、“380元”“妇女节快乐”“新年快乐”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及转账备注。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B君与C君存在不正当关系。另外,经过努力,我方还收集到B君与C君的亲密视频,可进一步坐实B君与C君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B君的转账行为频繁且转账涉及的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金额达150765元之多,由此,我方要求C君向A君返还其所接受的款项150765元。

 
法庭审理
 

刘文财律师坚持认为,B君在与A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C君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且B君在出轨期间,频繁地通过微信向C君转账大额财产,B君的赠与行为侵犯了A君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C君在B君与A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B君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收取B君的赠与款项,其接受B君赠与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C君应当向A君返还其接受的赠与财物。

最终,法院采纳刘文财律师的主张,认定B君在与A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C君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向C君赠与大额财物,B君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B君的赠与行为无效,C君获赠的财物应当向A君返还。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物质水平大幅度提高,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的纠纷越来越多。这里的第三者指与有配偶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介入并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时,不但会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通常也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作为无过错方,伤心之余应理性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及时止损,理智应对,留存过错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以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便于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物,减少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ND
 
 

 

 

供稿:刘文财、许泉洁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