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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致农田污染 即便洪灾也担责
——一宗农田污染纠纷的启示
英德市某沙石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石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英德市某镇某村委某村小组和合队的周边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因2013及2014年间英德发生水灾,将沙石公司开采留下的矿渣冲入到和合队的田地,造成农田污染。污染发生后,和合队村民代表认为起因系沙石公司没清理好矿渣及完善采矿排水系统,于是联系沙石公司要求赔偿该农田污染造成的损害,但沙石公司认为该污染事件是洪水所致与其无关。双方终不能就农田污染一事达成协议,协商始终未能取得任何结果。因此,福园村委某村小组和合队的村民们请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为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遂邀请律师参与协助人民调解。
法律分析
此次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纠纷,经查,此事件起因是发生洪水属不可抗力。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只有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才能免于承担责任。虽然该污染事故缘起洪水系不可抗力所致,但是经调查得知,沙石公司采矿后确实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清理矿渣以及完善采矿地的排水系统,此些亦是导致此次污染事故较为重要的因素。此外,在2013年8月的损害发生后,沙石公司也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污染面积的进一步扩大。2014年5月洪水再次来袭,污染损害越加恶化。为此,对于该污染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沙石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过程
律师在走访双方代表、了解基本情况、分析主要矛盾之后,作出了法律分析,得出初步调解方案。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律师对双方提出合理合法的观点给予肯定,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给予解析说服。同时,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教育下,沙石公司开始意识到自身的过错。虽然,农田污染损害的导火线是洪水,但是,采矿后没有合理处理矿渣及修建时忽略采矿地排水系统的建设完善,是导致此次农田污染损害的重要因素。故而,沙石公司认识到自身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 过程中,村民渐渐认识到此次损害不能忽略洪水这不可抗力的因素。最后,经律师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福园村委某村小组和合队的村民及沙石公司代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沙石公司同意做出相应赔偿,双方终欣然签订调解协议书。
处理效果
该农田污染损害纠纷,通过律师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走访和组织调解,争议双方最终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一致协议:第一,对现有已被污染且比较严重的田地予以清理,具体由承包田地的村民提出,经某村委确定、沙石公司予以认可后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沙石公司承担;第二,加强管理,引以为戒,沙石公司应修建好该采矿地的排水系统,避免再次造成类似污染事件。排水系统的修建具体由承包田地的村民提出修建方案,沙石公司出资修建,修建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沙石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英德市某镇某村委横望组和合队人民币50000元,作为村民自2010年至今对已污染田地的补偿。至此,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心得体会
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是最基础的群众,应当以稳定和谐为宗旨,缓解矛盾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前,村居法律顾问不仅要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而且要抓住纠纷的关键所在,从纠纷中的一方或双方中寻找纠纷解决的方案。
从此次纠纷的解决过程可以看出,在企业与村民的矛盾纠纷中,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的权力意识渐渐增强但没有成正确的维权观念和方法;另一方面,和企业相比,村民是弱势群体,缺少咨询法律意见、获得法律服务的渠道。因此,村居法律顾问要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技能,深入城镇乡村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百姓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使惠民利民工程更惠民利民。
——张豫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