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汇款项取回被拒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020-09-03 17:28上一篇 |下一篇


错汇款项取回被拒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宗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每天经手转账数十笔。一日,张某在用手机银行操作转账时,本来要将一笔10万元款项转账至李某名下,但却误转至王某名下。而王某系张某多年前的外省客户,已经没有了联系方式,为将该笔款项追回,张某向律师咨询。
律师建议张某立即:一、到银行打印该笔款项的转账记录;二、立即到汇款发生地的派出所报案,并索要报案回执;三、在派出所的协助下尽量联系到王某;四、尽量与王某通话并录音。在律师的建议下,张某报警后顺利联系到了王某,但王某声称系张某自己汇错了款不关自己的事,并且将王某的手机号列入了黑名单。为此,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了该案诉讼。律师接受委托后,为防止王某恶意转让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涉案账户中的10万元。之后,以“转账记录”、《报案回执》、“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通话聊天录音”等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张某返还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通过手机银行误将款项10万元转入被告王某银行账户内,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取得上述款项后不予协助返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原告张某请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限被告许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反还款项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拾金不昧”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实际上是对“拾金不昧”精神的延伸。张某虽过失在先,转错了账户,但王某应遵守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尽义务将转错的款项返还给张某,而非乘人之失占为已有,或置之不理。
        生活中,类似的错误不时会有发生,关键是要冷静,注意保留证据,例如报警、通话录音、打印银行转账记录,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恶意转移涉案财产,否则即使赢了官司,也难以执行。
——曾成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