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烧蔗引火灾 毁绿化树赔巨款

2020-09-03 17:24上一篇 |下一篇


村民烧火灾    毁绿化树赔巨款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反思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5日16时40分左右原告蓝某到英德市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家种植的幌伞枫被烧。经查实,与原告蓝某同村的袁某有重大嫌疑。2014年3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袁某在自家的蔗地燃烧蔗叶,烧了15分钟左右离开蔗地,当被告离开蔗地后15分钟左右,位于被告烧蔗叶的蔗地旁边的原告种植的绿化树就着火了。之后,原告等人过去将火扑灭并报警。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被告袁某在燃烧蔗叶不慎引起原告的绿化树起火,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故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原告的绿化树被严重烧毁,不可能恢复原状,因此,需被告折价赔偿。

[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代理后,亲自到本案现场调查取证,搜集到了更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从现场情况看,涉案的甘蔗地、苗木地只相隔一条很窄的田基,相距不到30公分。且田基边长满了草。事发当日,风向呈东南风,被告确实在自家甘蔗地燃烧了蔗叶,但没有锄出防火带,烧完蔗叶后也没有实施用水浇或用土淹等安全防火措施,而在其离开十五分钟左右后原告的绿化树就着火了。且原告的绿化树最先起火的地方就紧靠被告甘蔗地,周围并没有任何人燃烧东西,没有火源。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绿化树的起火与被告燃烧蔗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森林资源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7.5万元。后该案经过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属的苗木燃烧是由被告烧甘蔗叶引起这一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万元。

[处理效果]
原被告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为人老实。在本案审判中,被告都一直辩称自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不用承担责任。但根据涉案现场遗留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燃烧甘蔗叶的行为与原告绿化树被烧毁存有因果联系。若被告在燃烧甘蔗叶前锄出防火带,待甘蔗叶烧完后,实施用水浇或用土淹等较为保障的防火措施,那本次事故就不会发生。按照生活常识,燃烧的草本植物的灰堆表面上虽无烟无火,但灰堆内还在燃烧,极容易死灰复燃。正是原告粗心大意,过于高估自己的控制火源的能力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心得体会]
火,带给人们光明;火,赋予人们温暖。但是火也吞噬了无数生命、损毁了无数的财产,给人们留下了累累伤痕。古语说得好:“贼偷一半,火烧全光。”本案中,被告引起的火灾使原告辛勤创造的劳动成果顷刻间化为灰烬,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惨痛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面对火灾我们是多么的渺小,多么的无助。“远离火灾,创造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目标,需要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懂得火灾的危险性,以增强防范意识。

——李文方 刘彬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