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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引发邻里矛盾
司法鉴定可定因果
——村民因建造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村民因建造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的启示
英德市某镇某村民小组一村民因建造新屋时,导致建造房屋周围的建筑不同程度出现裂缝。住在周围的村民纷纷指责该村民,认为系因该村民在施工时未能充分注意,挖地基时未设防护坡至周围建筑的地基往其建筑下倾。而且,该村民新建的房屋属高层建筑,地基挖很深,致使周围建筑的部分地基下沉的幅度大,已导致周围建筑的主梁出现不同程度的损毁,周围的建筑基本上属于危房,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对于周围村民的损失,建造新屋的村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造房屋的村民认为,其建造房屋时是依法依规办理的,从报建到规划到施工都是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因此其建造房屋并不存在任何不妥。周围村民所称的房屋致损全是子虚乌有之事,皆因周围村民妒忌其建造新屋而故意勺难。
双方争执不断,从村委会闹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都无济于事,且矛盾越发严重,周围村民甚至前往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双方几乎到了互动干戈的地步。村委会和镇司法所将矛盾的来龙去脉告知律师,并请求律师作为第三人对该纠纷进行调解。黄律师团队在村委会和镇司法所的请求下,参与该纠纷的调解。
法律分析
上述村民小组村民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若其他村民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的损害事实与建房村民的建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该建房村民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过程
黄律师团队受邀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先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求事由及抗辩事由。然后由村委会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分别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最后由黄律师团队从法律层面分析房屋损害事实与建屋行为的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当事人双方最终因在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律师建议房屋受村民先委托国土房管部门通过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致损的原因及修复成本进行分析。若鉴定结论表明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仍可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处理效果
处理过程中,双方一直就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清,对于因果关系问题更是各执一词,缺乏必要的指引。在律师介入后,才找到正确解决纠纷而又不伤邻里和气的途径。
心得体会
在本案中,相关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是在解决争端时双方当事人都缺乏指引,即使找到村委会和司法所的干部,也因问题症结过于专业化而无从解决。另一方面村委会、司法所的职能也只限于调解,对于解决纠纷的手段是局限的,即使建议走法律途径,也无法进行明确的指引。律师介入纠纷调解时,能妥善运用法律知识,指引当事人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黄定球 刘文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