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发刑案

2020-08-26 11:51上一篇 |下一篇

邻里纠纷引发刑案  
                                       道歉赔偿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英德市名店城迎春三巷某店店主杨某相邻商店店主刘某是相处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店铺紧紧相连。平日一人有事,另一人会帮忙照看店铺。但是,2012年1月以来,两人多次因彼此商铺之间的公共地带的使用权而发生口角,多年的朋友情谊开始有了裂痕。刘某觉得杨某堆放商品占地面积比自己的大。杨某认为刘某没有商品要囤放,所以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大量的商品堆放在两人商铺之间的公共地带上。两店铺之隔虽一墙,而且大家经营范围不同并相识多年,本应和睦相处共同促进生产经营,不料,一件本来可以好好“坐下来谈”的事情,让杨某和刘某彼此恨在心里。
       2012年3月初,刘某与杨某心中积蓄已久的“恨”终于爆发出来了,两人起初只是发生口角,还不涉及人身伤害。
       2012年3月28日,在名店城迎春三巷路口,刘某用铁锤砸伤杨某头部,致使杨某头皮血肿和头晕。被砸伤后,杨某家属立即将其送往英德市人民医院治疗。刘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带回询问。2012年4月9日,杨某伤势加重,因受伤左眼视力严重下降,遂到广东省中医院治疗,后因左眼视力无明显好转又多次到广东省中医院及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9万余元。杨某生意无人经营照料,看病治疗也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2012年12月11日,英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杨某的损伤属十级伤残,程度已达轻伤。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负刑事责任,等待法律的制裁。
       2013年1月28日,杨某向英德市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追究刘实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律分析]
      杨某的诉求能否等到支持?刘某认为是杨某“占自己便宜”在先,出手将其打伤是因为杨某“说话难听”,不应该赔偿其损失。杨某认为是刘某打伤自己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打伤人就应该赔偿。
      对于刘某提出的“因果关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依据作为支撑。相邻商铺之间公共地带的使用问题是民事纠纷,诉诸于暴力即存在社会危害性,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不受侵害,《刑法》惩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刘某在矛盾纠纷发生后,没有依照法律途径来和平解决纠纷,而是采取漫骂、殴打等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维权”。这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行为造成了杨某轻伤,其将面临刑事制裁。
      对于杨某提出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观念应该正确看待。任何权利的伸张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如果认为他人有过错,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通过私权力去保护,那么自己也就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很有可能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处理过程]
       鉴于本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系多年好友,且左右为邻。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杨某代理律师张律师从人情民理入手,在努力做好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为当事人诉求合理经济赔偿的基础上,努力寻求事情解决的最佳方案。因杨、刘两人有昔日的友情在,积怨并不算深,心中的恨意只是因为大家没有“坐下来,好好谈”。因此,张律师决定采用双方和解的方案,于是向杨某解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初起阶段,杨某不愿退让,并要求法院重判。法律业务的开展,除了向当事人剖析法律关系之外,更应在法理之外加之于人情。经过几番交谈,在征得当事人杨某同意后,张律师向法院表达了和解之意。为了实现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法院也建议采取调解方案,遂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起初阶段,刘某坚决不赔,声称“即使坐十年牢,也不赔一分钱”,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才是达成和解的关键,案件的起因是相领商铺之间的公共地带的使用权,解决问题也应先从土地使用权入手。为此,在张律师邀请杨某家属、所在居委会干部一起做思想工作。在法官再次将双方召集到一起时,张律师就如何解决相领商铺之间的公共地带的使用权提出解决方案案件的起因。双方为避免再发生矛盾,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在促成案件圆满解决的目标下,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刘某有致人伤害的事实,遂引导刘某及其家属向杨某登门道歉,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解结案。


[处理效果]
      通过多次调解,双方于2013年2月8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达成三项协议:1、刘某一次性支付19.8万元给杨某,该款在签订协议当天付清;2、刘某付清上述款项后,视为刘某对杨某本次伤害行为已作出充分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杨某及其父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向刘某主张民事赔偿;3、杨某在收到刘某的全部赔偿款后,必须出具《刑事谅解书》给刘某。杨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因刘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杨某谅解,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从轻处理的判决,适用缓刑,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心得体会]
       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渐频繁,彼此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不足以满足人民的社会交往需求。基层老百姓尤为缺乏法治意识,一有纠纷往往容易“诉诸武力”,因而,村居法律顾问走进基层宣传法治意识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在矛盾发生时,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调解矛盾纠纷,这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应调动法院内部调解力量,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努力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机制,加强对诉前调解规定及其优势的宣传,增强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工作的认知。
       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权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了人情。合情、合法,两者最大限度地结合才是“法”之所在。这也更让法律得以为基层老百姓所接受,真真切切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才能让法律得到信服,促进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
——张豫林  吴伟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