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谈《十二怒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2020-09-25 16:20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观点:谈《十二怒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著名导演西德尼·吕美特(荣获2005年第77届奥斯卡金像奖和终身成就奖)在1957年拍的《十二怒汉》,可谓是世界影坛史上一部标志性的杰作,相信许多读者都或多或少都听过或看过这部电影,半个多世纪以来该部电影被多个国家翻拍,我国在2015年上映的《十二公民》就是翻拍的《十二怒汉》。
 
        《十二怒汉》故事情节是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因为涉嫌杀害自己的父亲被告上法庭,证人言之凿凿,各方面的证据都对他极为不利。十二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人士组成的陪审团(有警察、银行家、工程师、推销员、广告商等),他们要在一间休息室一起商讨裁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美国的陪审员制度要求所有陪审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是方可作出判决),如果有罪少年将被判处死刑。在第一次投票表决的时候,有11名陪审员在几乎没有对案件的各种证据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作出被告有罪的认定,而有那么一位陪审员投了反对票,导致大家不得不再次进行讨论。因为这个投了反对票的工程师(8号陪审员)知道,那个少年嫌疑犯的生命是可是掌握在他们12个人手中,如果不谨慎小心,嫌疑犯可能就会被无辜地被判决死刑,这将会造成无可挽救的重大后果,而且这名严谨的工程师也发现了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依靠他的百折不饶和勇气提出各种疑问,案件逐渐清晰,最终说服了其他11名陪审员一致作出无罪的认定。
 
        这部影片的伟大就在于它向我们展示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完美地呈现了“合理怀疑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而8号陪审员在所有人都已经得出一致结论的情况下仍能不偏不倚独立思考,对证据的层层剖析论证以及证人证言的矛盾分析更是被律师大状们津津乐道。影片中8号陪审员在会议中说过这么一句话:“我们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面对这种事,要排除个人的偏见真的很难,不论去到哪里,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我真的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我们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我们提出了合理的怀疑,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中非常宝贵的东西,除非十分确定,否则陪审团就无法判决被告人有罪”。这部电影提醒观众,“当一个人的生命攥在你手里时,你是否愿意独立思考,哪怕做一点点的怀疑”?电影试图传递的价值观也很明确:不屈不挠的怀疑精神和尊重事实的态度,才是美国司法系统如此强大的原因。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构成了英美普通法系刑事诉讼的根基,所谓合理怀疑即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再次点燃了人们对什么是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可操作性标准是什么等类似问题的追寻与探索。其实早在我国夏商时代,就已经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不按常法办事,也不能错杀无辜的刑罚适用原则。
 
(图为供稿人龙翔律师)
        
         排除合理怀疑为什么重要?影片中,一开始所有陪审员几乎都觉得嫌疑人就是凶手,直到8号陪审员提出了一系列疑问,慢慢展开对于这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一些思考,才渐渐有人觉得所谓“证据”也不一定全是对的。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做证必须忠于真实,但没有人知道证人说的话是否就一定是真的、对的,甚至有时候即使证人说的话是真的,可因为看事情的角度和方向不同,看到的画面也会有出入,从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如果证据一经提出就直接采用,不与其他客观事实进行对比、配合、调查、探讨,那么出错的机率肯定是会存在的。就好像影片中,作证的老人和女人,其实他们都看到了一部分,但都不够完整和清晰,他们也不算做伪证,不过,他们也不应该对于自己没有完全看清的事实做那么肯定的陈述。影片中证人有两位,一个戴眼镜女子称目睹男孩杀人,一个老人说听见男孩说“我要杀了你”和有人倒地的声音并看见男孩冲下楼。针对那位女子,电影最后推断那位女子所“看到”的场景是在电车经过的期间,实际上挡住了女子的视线,而陪审员们经过计算,电车经过的时间声音嘈杂,老人是听不见凶手说话的。因此,如果我们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不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一个冤案有可能就会由此诞生,而且后果是使一个无辜的少年判处死刑。
 
 
        《十二怒汉》引发人们的另外一个思考,即为什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认定要交给法律行业之外的其他公民来决定呢?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依据是“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因为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和施行,人作为施行法律的执行者应该保有良知和对法律的敬畏,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心存良知和正义,我们所作为律师所作的既不是为善良辩护,更不是为邪恶辩护,而是为实现正义和维护良法辩护。
 
                                                          (供稿人: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