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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谈《十二怒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著名导演西德尼·吕美特(荣获2005年第77届奥斯卡金像奖和终身成就奖)在1957年拍的《十二怒汉》,可谓是世界影坛史上一部标志性的杰作,相信许多读者都或多或少都听过或看过这部电影,半个多世纪以来该部电影被多个国家翻拍,我国在2015年上映的《十二公民》就是翻拍的《十二怒汉》。
(图为供稿人龙翔律师)
排除合理怀疑为什么重要?影片中,一开始所有陪审员几乎都觉得嫌疑人就是凶手,直到8号陪审员提出了一系列疑问,慢慢展开对于这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一些思考,才渐渐有人觉得所谓“证据”也不一定全是对的。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做证必须忠于真实,但没有人知道证人说的话是否就一定是真的、对的,甚至有时候即使证人说的话是真的,可因为看事情的角度和方向不同,看到的画面也会有出入,从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如果证据一经提出就直接采用,不与其他客观事实进行对比、配合、调查、探讨,那么出错的机率肯定是会存在的。就好像影片中,作证的老人和女人,其实他们都看到了一部分,但都不够完整和清晰,他们也不算做伪证,不过,他们也不应该对于自己没有完全看清的事实做那么肯定的陈述。影片中证人有两位,一个戴眼镜女子称目睹男孩杀人,一个老人说听见男孩说“我要杀了你”和有人倒地的声音并看见男孩冲下楼。针对那位女子,电影最后推断那位女子所“看到”的场景是在电车经过的期间,实际上挡住了女子的视线,而陪审员们经过计算,电车经过的时间声音嘈杂,老人是听不见凶手说话的。因此,如果我们对于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不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一个冤案有可能就会由此诞生,而且后果是使一个无辜的少年判处死刑。
《十二怒汉》引发人们的另外一个思考,即为什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认定要交给法律行业之外的其他公民来决定呢?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依据是“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因为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和施行,人作为施行法律的执行者应该保有良知和对法律的敬畏,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心存良知和正义,我们所作为律师所作的既不是为善良辩护,更不是为邪恶辩护,而是为实现正义和维护良法辩护。
(供稿人: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