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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聚焦|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之创设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杜甫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编在全面吸收以往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围绕“物尽其用”这一目标,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颇为引人瞩目的一大亮点就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杜甫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上的居住权系指当事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主要内容
(一)居住权具有专属性。居住权物权化的目的在于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因此居住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出租谋利,并且在权利人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自动消灭。而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以及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之中。
(二)居住权原则上具有无偿性,并以登记为权利成立要件。《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居住权在原则上应当是无偿设立的,不能有偿,除非另有约定,为的就是保障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以及如保姆的受雇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及其权益。同时,居住权还应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否则不能设立,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
(三)居住权可通过合同、遗嘱设定。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居住权具有两种设立方式,即以合同或遗嘱的方式。
三、居住权的实际应用
立法机关认为,创设居住权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从而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实践中,居住权更是可以广泛应用于婚姻、继承、公租房、以房养老等日常生活场景,有利于切实保护特殊弱势人群的居住需要。比如,居住权可以应用于以下场景。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那么,如何适当帮助成为实践难题。此时,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为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通常是女方)设立一个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如此既能保障有房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又能为无房一方提供暂时的居所。
场景二:安居
年轻人在城市定居买房往往需要父母的资金支持,但是父母倾其一生的积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却有可能无法保证自己老有所居。这时,子女则可以在新购房屋上为父母设立一个无偿的终生居住权,既解决了父母的后顾之忧、保障了其老年安居,又令子女享有了房子的所有权。
场景三:养老
我国在2014年起就开始推行“以房养老”的试点,这种养老实践可以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从而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比如,对于无儿无女但却拥有房产的老年人而言,其可以将房屋以相对低价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同时约定其在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如此既能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又能拥有一笔钱改善其晚年生活质量。
场景四:特殊场景
居住权还可以适用于一些特殊场景。比如,一个保姆悉心照料老人几十年,老人为了感激保姆,可以为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允许其在自己的房屋安享晚年,直至去世。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保障了家人的财产权益,即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能防止房屋所有人赶走保姆,从而保障保姆的老年安居问题。
总而言之,在居住权“入典”以后,通过设立居住权,既能够为居住人提供更为稳定、长久的使用权,还能为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提供新的契机,最终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场景下的财产权益。
参考网页:
[1] 房产每日观察:《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当心买了房却住不进去》,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3732279947504928&wfr=spider&for=pc
[2] 腾讯网:《两会《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对你的生活会有何影响?》,参见:https://new.qq.com/rain/a/20200529A0EZZC00
[3] 搜狐网:《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参见:https://www.sohu.com/a/399041018_120134433
(撰稿人:龙光钊、邝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