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边欠款边拿货”系欠非骗 一审十年二审改判无罪

2022-07-07 11:30上一篇 |下一篇

 

“边欠款边拿货”系欠非骗 一审十年二审改判无罪

 

一宗涉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的办案体会

 

 

一、基本案情

Y市的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某)为某地区最大的药流企业,于2013年起与F市的B公司建立购货合同关系,由B公司向A公司供货,此后双方通过长期的交易形成了“边欠款,边拿货”的交易习惯。同时,除B公司外,A公司还与全国各地共计100多家供货公司建立了购货合同关系,贸易往来间也是形成了“边欠款,边拿货”的交易习惯。

A公司在自身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与其他企业一样避免不了负债经营,其债务除了供货商的货款外,还存在银行的贷款,但债务总额仍小于公司的资产价值。然而2015年开始,A公司就出现现金流问题,彼时又恰逢银行银根收紧,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紧接着A公司就逐一与供货商对账,随后杨某便宣告公司解散,并在安排公司人员处理善后事宜后隐匿。

众多的供货公司在与杨某等人联系不上后纷纷通过民事诉讼向A公司追偿货款,唯独B公司特立独行的选择报警,随后B公司当地的公安机关对杨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杨某被刑拘后,又加多一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指控。

二、检察院指控
 

杨某作为A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经营状况恶化,且巨额银行借款未还及大量拖欠供货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从B公司大量采购药品,并基本销售、转移完毕,从而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杨某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系统清点整理后转移,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在未深入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及时与杨某会见,在听完其陈述后,作为辩护人的我们,心中不免产生一个疑问,那便是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之间一直存在着一个很模糊的界限,本案有何因素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呢?且指控杨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在杨某被关押后追加而来,这又是为何?

随着案件的推进,我们在与杨某充分沟通及结合卷宗材料详细分析本案案情后,决定为杨某作无罪辩护。而我们主要是从以下方面去论述。


 

(张豫林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

1、从A公司的发展壮大历程、规模背景及所取得光环成就去分析杨某无合同诈骗的表象。

2、从简单常理分析杨某无合同诈骗的可能。如支付购货7千多万,支付货款6千多万,支付占比达88%,不存在部分履行合同一说。

3、从拖欠货款后的处置措施、公司解散后的处置措施及隐匿出于躲债去否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在案证人证言证实在拖欠货款后,杨某想到的是尽可能销货回款以支付供货公司货款,又如公司解散后与包括B公司在内的供货公司一一对账、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将公司下游客户的欠款交由供货公司收取,作为公司归还所欠的货款、向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协助处理公司善后事宜,同时也安排人员留守公司处理善后事宜。再如分析了杨某隐匿的根本原因在于躲债,而非诈骗得手,不能以躲债行为反推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从A公司及杨某的资产大于负债以及债务不能清偿的客观原因证实杨某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首先,我们点明了负债经营乃企业发展的正常现象,而履行能力的衡量不能唯现金流论,因为A公司及杨某的资产几乎为不动产,且资产附有查封或抵押。其次,在辩护过程中,我们结合卷宗材料对A公司及杨某的资产和债务做出了《资产债务对比表》,后期又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对A公司及杨某资产周边的不动产的价格认定进一步完善了《资产债务对比表》,从而更有力的证明A公司及杨某具备实际的履行能力,其欠B公司的货款是可以通过资产变现予以偿付,同时也加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最后,阐述了A公司及杨某不能支付货款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现金流,虽资产可以变现,但又因被查封或抵押导致无法主动变现,这才最终导致了货款的不能偿付,也一并纠正了检察院、法院的“资产一经查封或抵押即推定为没有履行能力”的错误认知。

5、从我们梳理统计的A公司与B公司贸易往来数据去推翻检察院认定的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一说。例如,从双方货款往来的结算数据统计出了双方“边欠款,边拿货”的交易习惯,推翻欠货款不能拿货的认定,从而否定B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存在错误认识的可能。再如,通过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量及支付款的变化规律,反映出A公司在经营困难之际是减少了拿货量,但却持续大额的向B公司归还货款,从而否定检察院的上述认定。     

(邓英良律师)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1、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公司解散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去分析其可能存在非人为的毁损灭失,且不能排除该合理怀疑。如在案的A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解散后,公司的单据都疏于保管,且没有指定专人保管,后续也无任何人员进行跟进。因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极有可能发生了非人为的毁损灭失,且隐匿与非人为的毁损灭失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不能获得,就统一推定行为人有隐匿行为。

2、从存在重大矛盾证人之间的证言着手。如本案检察院指控杨某具有指使他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但在案证人之间不但没有提到杨某具有指示行为,反而是各证人之间的证言是存在重大矛盾的,根本无法证实杨某具有隐匿或指使他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况且,如果杨某确有指示他人隐匿行为,那综合证人的证言也可“循迹”找回其所隐匿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除了文书写作外,在整个一审、二审、重审、重审后二审的辩护期间,我们提交了6次共计533页的证据资料,向检察院、法院提出了数次调查取证的申请,近70次的往来英德佛山两地会见、开庭、谈判及沟通,在重审后二审审理阶段,与检察官历经数次沟通。          

四、法院审理
 

    一审阶段,法院完全没有采纳我们提出的半点辩护意见,认定杨某构成犯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二审阶段,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虽然认定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边欠款,边拿货”的交易习惯,但还是认定杨某构成犯罪。重审后二审阶段,法院全部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

五、当事人心路历程
 

 自2017年3月刑拘,至2020年8月无罪释放,3年多的时间里杨某从一开始的强硬认定自身无罪,紧接着无奈与B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进而获得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不足半年,又因无后续资金归还而被逮捕,到后来拿到一审判决后的心态崩塌,感觉人生最后一个十年奋斗期无望。再紧接着在律师的鼓励下,杨某重拾信心面对二审,在二审裁定下来后重燃希望,但在重审判决下来后,又如冰水从头而下,后在二审期间,他甚至已做好了申诉的打算。殊不知,在我们充分的准备工作及辩护下,杨某最终获得了无罪释放。释放当天,杨某也落下了冤屈及开心的泪水,归途中,一直反复诉说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点点滴滴,不敢相信自己已是自由身。

六、结语
 

该案的办理,充分的诠释了“律师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一说,也应了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那句“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的名言。

同时,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也让我们积累了对争议较大案件的丰富办理经验。该案的成功,首先,这是一个共同发力的结果,不但需要律师的充分辩护,还需要当事人对自身是否涉罪有清楚的认识,不可因关押时间过长而脑袋迟钝,丧失信心。其次,承办人一是要事无巨细的认真咀嚼案件的卷宗材料,从中发现有利于支撑我方观点的蛛丝马迹,二是要懂得去收集任何有利于证实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材料,三是要积极与控方沟通,尽力说服其其采纳我方的辩护观点,哪怕就是让其对当事人无罪有个内心确信就已成功过半,四是要充分利用公权力之下的调查取证,积极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一些律师无法调取或不方便调取的、具有执业风险性的证据。

 

END

 

供稿 | 张豫林、邓英良

排版 | 谭晓欢

责任编辑 | 周红平

审核 | 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