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名为游艺实为赌博 参与管理亦可构罪

2022-07-07 11:27上一篇 |下一篇


名为游艺实为赌博 参与管理亦可构罪

——一宗赌博罪办案有感

 
         2021年9月,周某因疫情长期在家待业,某日,在朋友的介绍下前往Y市某游艺城从事前台工作。入职不久,周某就发现该游艺城背地里有开展赌博业务活动,而周某非但没有举报或者就此辞职,反而天真的认为其从事的是前台收银换币工作,就算被查要抓的也是老板,肯定事不关己。2021年10月,刚入职该游艺城一个多月的前台员工周某以赌博罪被提起公诉。
 
         Y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邓晶莹律师承办此案。
         通过翻阅卷宗和会见当事人了解到,邓晶莹律师认为被告人工作时间较短,获利不大,从事的并非管理类工作,主观恶意较小,属于从犯。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的处罚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周某十个月有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在发现自己工作地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仍旧不及时抽身远离,反而会不断催眠自己认为自己的从事的并非管理工作、参与分成,即使警察抓到也不会对自己怎么样。殊不知,所谓的岗位奖金、绩效提成让自身陷入犯罪深渊,这也是为何在本案中,即使周某没有直接参与游艺城的管理以及进出账的统计,但法院却认定周某依然触犯赌博罪的原因。
本案会见环节中途有个小插曲,被告人对于同案中另一被告量刑建议比他轻微而一直强调一审判决之后坚决上诉。邓晶莹律师则耐心跟他解释因为其在2016年曾因涉黑案件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此属于累犯,赌博罪虽然是情节较为轻微的罪名,但因其之前案底导致他在本次案件中无法取保候审以及缓刑,且属累犯还应当从重处罚。

         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做,不要有侥幸心理,尤其是在明知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违法犯罪时,要立即远离,否则,可能收获的不是金钱而是无枉的牢狱之灾。





(供稿人:邓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