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诉政府 有理法律也支持

2020-09-02 16:05上一篇 |下一篇



土地争议诉政府     有理法律也支持
                      ——一起土地行政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庙某岭”一直由某村民小组管理,从未发生过争议,该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1999年将该地西北部分林地发包给第三人杨某承包经营。时至2004年,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精神,该村民小组申请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但政府工作人员在未到现场的情况下签订草图,导致新证与该村民小组原有林权范围不符,而第三人英德市某村委会在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却取得《林权证》。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申请办理《林权证》程序,一般而言,办理《林权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按林权登记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林权登记申请证明材料,乡(镇)林业站发证经办人与林权权利人到县林业局进行受理登记。
        2、受理。县林业局林权颁证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林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登记表。

       3、现场勘验。受理登记后,县林业局委派乡(镇)林业局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核对《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内容,不对的予以纠正。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再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林业局审查。
       4、公告。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在委托乡(镇)林业站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登记。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并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在申请表上加盖准予登记专用章。
       6、填证。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对于准予登记的林权申请,按照国家林业局准予启用的林权证微机打印程序进行微机打印全国统一规定使用的林权证。
       7、发证。对打印好的林权证核对无误后,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处理过程

       该村民小组不服林权发证结果,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政府换发的《林权证》。经查,该林权证颁发程序有瑕疵,发证过程公示时间在前而核查时间在后。一审法院认为该瑕疵并无造成实体的不公正,不能否认发证的合法性,且认为双方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代表有到现场对四至范围进行核定,政府在核查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示期间,并无权利人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该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英德市人民政府先核查后发证的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程序不合法,另外,二审法院认为,该村民小组有经营管理的事实,而第三人没有经营管理的依据,同时,双方提交的“踏青图”位置矛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撤销英德政府发放的《林权证》。

处理效果

       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破天荒地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这对数千年来信奉“民不可以告官”的中国人所带来的心理冲击和思想震动,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亦不为过,一向说一不二的行政机关开始意识到:普通百姓不再是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橡皮泥。从此以后,诸多的行政机关开始小心翼翼地在法治的轨道上执法,以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险。也正是从《行政诉讼法》开始,监督权力、保护人权的现代民主法治思想成了行政立法的重要准则,这些“控权”行政法,不仅是现代法制的经典标志,也闪烁着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最为耀眼的星光。
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为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追究。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此外,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等于多数专制,多数压制少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保护,特别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后,法律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为了保护政府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设置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显然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是不能完全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主。在法治的基石之下,政府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一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