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悔不交房 执行搬离又付费

2020-09-03 10:08上一篇 |下一篇



卖房后悔不交房  执行搬离又付费
——因诚信缺失而引起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余某娣已购买了余某和、罗某苏夫妻位于某镇开发区利民路、建筑面积为369.28平方米的四层房屋,依约给付购房款后,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由原告领取了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某号的《房地产权证》。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余某娣多次要求余某和、罗某苏搬离该房屋,以便原告出租和维修房屋,但两人迟迟不肯腾出房屋,长期耍赖占用原告房屋,至今已达3年之久。更有甚者还私自对余某娣的房屋进行改建,造成房屋墙体漏水等问题。

       为保障自身权益,余某娣遂向律师咨询该事,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要求二人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搬离房屋,并要求二人按市价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法律分析
       该纠纷是一起基于买卖房屋后出卖方不依约交付标的物而引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余某娣与余某和、罗某苏通过自愿协商就房屋买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后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余某娣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作为卖方余某和、罗某苏应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作为买方的余某娣,即应在合理的期间腾空并搬离该房屋。
       经余某娣多次通知,余某和、罗某苏二人至今仍未腾空搬离涉案房屋,致使原告无法享受该房屋的收益,故而余某娣可要求二人支付占用费。至于被告应自何时起支付占用费,张事师分析到,应考察双方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应从余某娣要求余某和、罗某苏交付房屋而被占用之日起计算。

处理过程

       在听取了张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余某娣将余某和、罗某苏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了该案。余某娣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房屋交付期限有约定,但经法庭调查,余某和、罗某苏承认曾于2013年11月时被要求其支付房屋占用费。经法院审理,判决余某和、罗某苏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涉案房屋,并向余某娣支付从2013年11月1日计起至搬离房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法院判决生效后,余某和、罗某苏仍不搬出腾空房屋。余某娣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该判决得以执行,该纠纷得以解决。

心得体会
       《礼记·儒行》有言: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合同的实质是契约精神,其立足之本是诚信原则。现实生活中,做任何事情都要诚实守信,该案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买受人付清房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出卖人却无理耍赖,毫不讲理强占房屋,拒不交付房屋也不支付房屋占用费
       村居民在因他人违约而遭受权利侵害时,往往会因一时怒气,通过些不恰当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如恐吓、暴力等手段,有时会致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其实,村居民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去解决问题,借助公权力的力量保障私权利。当他人违约时,我们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他人侵权时,我们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作为一名村居法律顾问,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解决问题,共同营造美好生活环境。
——张豫林  朱文湘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