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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泄洪有方案 村民索赔被驳回
——非法占用河道财产赔偿纠纷
2013年8月15日至18日,由于受强台风“尤特”和西南季风的影响,英德市某镇遭到特大暴雨袭击。洪水造成当地居民不同程度受灾。当月17日8时,位于某镇的锦某水库水位达229.67米,超过防限水位0.07米英德市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依照《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英德市锦某水库电站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下达泄洪了紧急通知。整个泄洪过程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无法避免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毁坏。
然而,水库周边经营养殖场的村民刘某、梁某、张某、罗某、成某等人认为,锦某水库电站在8月17日8时前没有让出库容,在三防指挥部下达泄洪通知后延误时间且没及时通知村民,并在不考虑河道泄洪量的情况下加大泄洪量,从而造成其财产损害。
村民刘某、梁某、张某、罗某、成某等人于2014年11月,以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责令英德市人民政府对“8.17”石某塘水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法律分析
此次水灾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在此其中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否责任,这该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规定,英德市人民政府作为直接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防洪防汛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在英德市锦某电站水库在遭受强台风“尤特”袭击影响,水库水位已经超过《防洪预案》防限水位的紧急情况下,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指挥职责,英德市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给当地政府、村委及群众发出《关于要求锦某水库泄洪的紧急通知》,是严格按照国家防洪防汛抢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采取的紧急抗洪抢险措施,履行了政府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指导及紧急避险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由于遭受强台风降雨的特大自然灾害,在锦某水库的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的紧急情况下,英德市人民政府为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向英德市永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泄洪紧急通知并无不妥,泄洪属于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采取的紧急性应对行为。市政府在泄洪之前,已通知原告所在的某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在确认相关单位已做好安全转移工作的反馈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调度泄洪流量,统筹兼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泄洪过程中并无过错。
处理过程
开庭审理前,律师接受了英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事件情况。据委托人陈述,村民之所以会遭到财产损失,并非是泄洪不科学所致,而是因为村民们乱占河道经营,在泄洪区域内搭建养殖场所致。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出各自观点。原告方认为应由政府赔偿其损失,但并未提出损失赔偿数额。被告方提供了证据材料证实其在泄洪过程中科学有度,并未过错。
该案业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我国是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堵不如疏,这是谁都明白的道理,给洪水留下回旋空间,向来都是行之有效的治水良策。特大洪水灾害,给山区居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活保障受到了极大危害,村庄、田野被淹没,房屋被冲毁,公路被破坏。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无数次告诉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每一次征服,其实都会埋下深深的隐患。众多违建“鸠占鹊巢”,许多危险河段的泄洪通道被人为“瘦身”,为洪涝灾害埋下隐患。因此凡是严重影响泄洪安全的违章建筑,必须要拆除,这不仅涉及到防洪安全,还关乎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一己私利,在泄洪通道非法养殖,违背大自然的规律,是要付出血的代价的。河有河道,人有人道,坚决不搞违章建筑,希望违法建筑的“建设者”们能够们心自问,违法违章之事不能干。
——张豫林 许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