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侵吞补偿款 纪委处理法院判

2020-08-20 14:57上一篇 |下一篇

村长侵吞补偿款   
                                     纪委处理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英德市某镇政府因修建道路和修建北江河防洪堤、中学工程的需要,征用了甲和乙村民小组部分土地,于2010年11月22日和12月9日分别支付给该两个村民小组
2.8万元和17万元征地补偿款。时任甲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倪、乙村民小组组长吴某丁、甲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吴某贤三人利用协助政府征地和管理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构支出等方式,共同侵吞甲、乙村民小组集体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
      2012年10月,该镇纪委在清查该村民小组集体账目期间,吴某倪、吴某丁、吴某贤主动到纪委交代了共同挥霍、贪污公款的事实,并清退了赃款。
2014年3月,经群众向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受理立案侦查后将三人以涉嫌贪污罪,将该三人起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吴某倪、吴某丁、吴某贤协助政府征地及管理征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故而,其三人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另外,该案共同犯罪金额为72000元,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佩等三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理过程
       吴某倪委托张律师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吴某佩,向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机关认真阅读了卷宗。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侃、吴某丁、吴某贤对上述基本案情并无异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张律师提出吴某倪等三人主动交代当时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采纳。最终,吴某侃、吴某丁、吴某贤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处理效果
      虽然判决结果很理想,但判决后,被告人家属并不理解,家属们认为该事经当地纪委处理,涉案金额不大而且退清了赃款,质疑为什么还要判刑。

心得体会
       早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于1998年8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或牵头组织其他部门联合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违纪违法款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追缴的,要及时没收、追缴。并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国家财产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方法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贪污腐败直接损害村民利益,是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大敌,枉法者退赃还得领刑;反腐倡廉是民心所向,通过惩治贪污腐败,大力清扫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
——张豫林 邓英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