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矛盾起纷争 暴力行为引离婚

2020-08-31 16:03上一篇 |下一篇


家族矛盾起纷争   暴力行为引离婚
——英德一起离婚案件的启示
基本案情
       袁某和朱某2011年5月结婚,婚后共同在东莞樟木头打工,婚后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12月15日,两人所在的出租屋突发大火。起火原因不明,但袁某在火灾中受刀伤、烫伤。在东莞市樟木头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在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某派出所调解下,双方协议“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调解后互不上访不申诉对方”,后袁某提出离婚,朱某不同意,因此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所设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轻微伤害行为,还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
      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一般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讲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但在一般的观念里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务事”,该观念往往导致救援单位的迟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扩大。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救援义务,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扩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过程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离婚案件,处理的过程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正如去法庭之前预料的一样,法庭上袁某坚决不肯调解,坚决要判离。朱某声称自己怀有身孕,不肯离婚,并提出其工资每月2500元,自己只用300元,其他的全交给袁某,如果要离,需要袁某偿还一半的费用,经法庭调查,朱某并无身孕,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支持袁某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朱某要求偿还费用的请求。

处理效果
       经过法院的审理,离婚案件终于以袁某的胜诉而告终。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离婚案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消失。作为夫妻不仅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须共同操持家务,料理家庭生活,互相帮助、照顾。一旦解除婚姻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即告结束,生活共同体解散。并且一旦离婚,夫妻间扶助和供养的权利义务也同时免除,任何一方再无权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对方也没有再向索要方提供扶养费的义务。夫妻间继承权也因身份权的丧失而消灭。同时,袁某和朱某也有了再婚的自由。

心得体会
      在这个文明的社会,必须禁止家庭暴力,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一一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也许会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一一陆智慧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