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共姓齐住 异议祠堂何属

2020-08-31 15:18上一篇 |下一篇


同村共姓齐住    异议祠堂何属
基本案情
      何某培等人与何某忠等人同是英德市某镇某村委某村的村民。双方因某村中心围祠堂权属发生纠纷。
      1969年,中心围队集体决定筹资在原祠堂所在地重建一栋三排的祠堂,因资金问题,只建了第一排。第一排祠堂的西边搭建在何某培房屋的东面墙体上,即共墙,后倒塌,剩有横梁相架,第二、第三排因资金问题未建。由于各种原因该祠堂一直没有重建,村民一直都是在原祠堂原址拜祭先祖。直至2012年2月3日,何某忠等人商议重建中心围祠堂,并告知何某培等人不允许参与筹资重建中心围祠堂和拜祭;2013年9月,何某忠等人拆除何某培与祠堂共墙的两间房屋的两面墙体开始兴建祠堂,遂引起纠纷。
      2013年12月19日,何某培等人向某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镇政府遂请来熟知村民法律事宜的律师协助处理此事并请求其给出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祠堂是族人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场所,是农村居民信仰表达和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此外,各房子孙平时有办理婚、丧、寿、喜等事时,便利用这些宽广的祠堂以作为活动之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农村私有住宅的所有权作了规定,而并没有对作为公共场所的农村祠堂的产权归属及登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新建的祠堂是在原址土地上重建起来的,使用土地为本村小组集体土地,并且新建祠堂也同样与何某培部分房屋共墙;在现新建祠堂之前,何某培等人与何某忠等人均在荒废、倒塌的祠堂或原址,参加拜祭先人等民间活动,有共同管理使用祠堂的事实;何某培等人与何某忠等人在共同管理使用也有一定的时间,况且均属同一村民小组。根据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此事若需解决,双方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共同出力出资兴建,维持以前共同参与管理、使用、和谐相处的良好传统。

处理过程
        律师首先向某镇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得知双方“理据”。
        何某培等人称:“中心围队祠堂属何某村组集体,始建于解放前,因受制于当时的经济条件,祠堂仅用几条杂木作梁、砖瓦搭建,简设神位、神台等供村民供奉祭祀。1964年“大四清”反封建迷信运动中,祠堂神位神台被毁。1969年经中心围集体商议,筹资建成了一栋祠堂,其中西边搭建在申请人的墙上,因资金不足,第二排、第三排预留空地,以图日后经济许可时再建。2012年春节,何某忠等人强行拆除祠堂,为拆建祠堂,何某忠等人未经何某培的同意,竟然擅自拆除何某培的房屋。我们认为祠堂是集体资产,何某忠等人擅自占为己有,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何排水村中心围祠堂归何排水村中心围集体所有。”
       何某忠等人辩称:“中心围祠堂开建至今已有两百多年历史,但倒塌、荒废了也近百年,现筹集资金重建,我们认为中心围祠堂是我们太公遗留下来的,供奉的是我们太太公,而何某培等人的祖父何炳,原系大湾镇某村人,带妻儿在快解放前到何某村打工之后才居住下来的。现重建祠堂无需何某培等人筹资、参与,也不允许何某培等人祭拜祠堂。”
       经了解后,在多次座谈、调解中,张律师为双方道明其中法律关系后,双方的矛盾稍稍有所缓解。

处理效果
       镇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依规做出了调解意见:新建中心围祠堂属该村何氏族人共同共有。何某培等人与何某忠等人起初并不接受调解意见,但经律师悉心解释后,双方认识到大家同住一村,应该和谐相处。最后,双方欣然接受了该调解意见。

心得体会
       从解决此宗祠堂权属纠纷,笔者深有体会:村居法律顾问对村居涉法纠纷要“把准脉”,方能容易下手,使矛盾能及时化解。除结合实际解决问题、纠纷“把准脉之外,村居法律顾问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在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把法律意识渗透到村居群众之中,在如春雨般“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中,为我们的村居群众不断地培养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而不是等群众矛盾激发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再去挽狂澜扶大厦。正如此纠纷,本是同住同姓之辈,应可商谈争议纠纷,但因不懂其中法律关系,没有解决的方案,从而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因此,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寻求方案,而是将问题扼杀在苗头初起之时。
——张豫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