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地被占 继承权难撼物权

2020-09-04 11:51上一篇 |下一篇


移民安置地被占    继承权难撼物权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一天的上午,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法官法榈的敲响,原告何某清等5人诉被告何某某、何某法定继承纠纷发回重审一案开庭完毕,该案原审在2016年底经历一审,在2017年10月二审宣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而事实上该案争讼已经历三代人。张律师、梁律师代理本案重审后,虽然调取了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何某某存在将其父亲何某喜的宅基地和房产登记在自身名下的行为,但重审一审判决驳回了5个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代理人深感不公,但终究扭不过法律的强大臂弯。
本案中,何某喜膝下有七个子女,何某清、何某全、何某钥、何某兰、何某娇及何某某、何某,其所在村组以渔业为生定居江边几十年,常年在江上漂泊,但1999年政府组织了渔民移民安置,作为安置移民,何某喜本应上岸抽签取得宅基地再建房安享晚年。

       1999年,镇政府划拨3000多平方的划拨宅基地给何某喜所在村组分配,分配方式系户口在村组的可以参加分配,或者有房屋被淹没拆迁的可参加分配,何某喜完全有移民资格,被淹没房屋的补偿有登记在册,也参与了宅基地分配抽签大会获得了宅基地抽签结果,但之后何某某拿着何某喜老人的抽签票以及宅基地抽签结果将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地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何某某户口自1992年已迁出本案移民安置村组,其在移民安置分配宅基地之时因户口已经迁出,登记在其名下的移民宅基地到底从何而来?由此,何某清等5个继承人向何某某、何某2个继承人提起诉讼,诉讼经历了几年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审判程序。

法律分析
       重审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是由行政机关无偿分配给使用权人使用,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应视为唯一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收回划拨地的使用权或改变其使用权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在何某喜去世前便已由行政机关授予被告何某某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是用于证明被告何某某是否有资格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或该土地使用权原本应该授予何某喜还是被告何某某,原告的证明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在实施无偿授予土地使用权这一行政行为时衡量的事项,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其使用权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何某某名下的划拨用地使用权归何某喜所有,其实质是要求改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在被告何某某持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期间,该土地使用权即归被告何某某所有,原告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何某喜所有并作为遗产处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涉案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原则上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被告何某某事实上也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原告主张该房屋为何某喜与原告共同出资建造,但其提供的供养决议方案、确认书等证据只有原告与何某喜的签名,只能证明何某喜生前与原告等人对涉案房屋主张过权利,被告何某某对此并不认同,原告提供的建筑施工方的证人证言、何某喜的银行存折等不能反映其出资建造房屋的具体方式、数额。仅凭上述证据难以对抗被告何某某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故此,原告主张房屋为何钟喜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本案宅基地属于划拨地,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给何某喜所在村组的安置地,依法一经登记不动产使用权即归登记权人,而《物权法》上述规定恰好给被告了何某某一张不可破的“护身符”,本案也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的民事案件,即使原审证据加重审新调取的证据共计20多份,并可证明何某某存在故意侵占的可能,但依旧不可能在本案直接推翻涉案物权登记的效力。

处理过程

       律师首先与原告签订风险告知,告知本案存在物权法定的问题而诉讼请求极有可能被驳回的风险,在接受5个原告的委托后,为了证实被告何某某侵占何某喜老人宅基地和房屋的事实,整理了原告原审提供的何某喜老人签署的《搬迁安置合同》、合资建设涉案房屋的《确认书》、证明房屋约定书何某喜所有的《供养决议方案》、社区出具的证明何某喜建设涉案房屋的《证明》、派出所出具证明被告1992年就迁出户口的《证明》、涉案房屋包工头证明房屋为何某喜出资建设的《证明》、证明何某喜移民资格的移民补助款领取存折、宅基地抽签票等。后经原告陈述详细案件过程,律师认为应再到镇政府、移民办及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有力证据材料,后补充调取《镇房屋补偿到户表》《关于渔业居委房屋补漏问题》《房屋漏登名单》《渔业居委错漏房屋平方表》《渔业居委集体设施错漏表》《镇新镇宅基地分配抽签登记表》《证明》,新调取的证据证明被告何某某经安置当时的大队补漏核查,也没有安置分配资格。
       综合以上证据,其实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何某某没有移民资格,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土地也只可能属何某喜所有,因为后续调查的材料是当时安置的大队补漏核查登记的材料,即被告本身没有安置分配资格的被告何某某,经过了大队补漏核查再次证实此问题。
案件重审一审开庭,被告直接提出本案土地属划拨地,一经登记即确定登记人为合法使用权人,本案土地登记在被告何某某名下则属被告使用,提出本案未遵循物权法的规则进行确权,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告则围绕涉案土地、房产登记前被告何某某无分配资格方面进行辩论,庭审后律师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代理词》给法庭,争取赢得法庭多一分的支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清等5人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审诉讼方向已经存在错误,故代理律师建议原告5人本案上诉已经无必要,应先解决涉案物权登记的问题。

心得体会

       承办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也是感慨良多,一个老人,人生大部分时间所待的家乡被水库淹没,政府安置分配的宅基和自身所建房屋却被他人登记,也因此导致亲属之间矛盾不止,无论情理还是伦理上,均感到碗惜。但从法理上说,本案土地属划拨地,土地和房产也确实登记在被告名下,一经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即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房屋所有权也归被告,在权属登记凭证没有撤销前,依法均属有效,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何某喜老人的遭遇确实不符合法律“同情”的范围之内。所以,针对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考虑解决物权登记的效力问题,之后才针对物权的归属进行争讼,如此才不会偏离正确诉讼方向。
——张豫林  梁建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