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 英德市普法专题栏目《法治你我他》邀请周红平律师为观众讲述《民法典》之运输

2022-09-27 16:22上一篇 |下一篇

 

法治你我他⑫|“网约顺风车”单方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谁担责?跟着律师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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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近几年兴起的市民一种便捷的出行方式,大大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但随之而来的顺风车因多起恶性刑事事件而引起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如何规范顺风车出行,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期栏目邀请了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周红平律师了解涉及《民法典》之运输合同相关规定,以及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承运人的责任,以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近年某日,李某通过“XX出行app”预约到徐某登记的小型客车的顺风车业务。当天,不慎驾驶致车辆侧翻造成李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事后李某向驾驶人徐某、“XX出行”的开发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平台“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索赔,未果。为此,李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以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问:

案例中的李某可向谁来索赔呢?

 
答: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如选择侵权责任,则只能起诉司机,若司机无能力赔偿,则有执行不能风险;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可起诉某出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公司及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要求共同承担承运人责任。

 

 

问:

本案应当如何认定承运人责任?

 
答: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李某通过“顺风车”网络平台预约到司机徐某出行系运输合同,应当由涉案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问:

作为新类型案件,相关方如何表述各自观点?

 
答:

被告XX出行app开发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不是合乘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其只是XX出行软件的设计开发者而并非运营主体,因此,不承担责任。

 

被告顺风车平台运营公司北京XX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系车主与合乘乘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公司只在订单匹配成功后收取一定的中介合同信息服务费,因此,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方认为,俩被告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均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则均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最后,法院判决认定俩被告公司均是网络车平台公司,共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问:

该案对市民朋友们网约出行有哪些警示意义?

 
答:

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因此,作为乘客,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公司的网约车出行,万一有风险,平台公司会承担承运人责任,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乘客的合法权益。

 

 

 


来源:悦英德、英德市司法局、英德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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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谭晓欢
责任编辑 | 周红平
审核 | 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