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理发馆关店不支付员工工资 法援律师助力追回欠薪

2025-05-15 10:18上一篇 |下一篇

理发馆关店不支付员工工资 
法援律师助力追回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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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欠薪案办案启示

 

【案情简介】

毛某、赖某二人是某美发馆的员工。2023年12月,该美发馆因经营不善欲关店。在关店前其通知毛某、赖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付清其拖欠的工资。关店后,美发馆却未按约定付清毛某、赖某二人的工资。毛某、赖某二人遂多次向美发馆的经营者陈某追索工资,但其均拒绝支付,甚至将毛、赖二人拉黑。无奈之下,毛某、赖某向英德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陈某支付其的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陈某支付毛、赖二人的工资,其均不予理会。调解失败后,毛某、赖某遂向英德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英德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后,指派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的刘文财、许泉洁(实习)律师承办该案。

 

【案件焦点】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与当事人的会谈,总结出本案的核心焦点:

一、毛某、赖某与美发馆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二、美发馆是否应当向毛某、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关于焦点一毛某、赖某与美发馆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美发馆是个体户,毛某、赖某是年满18周岁未达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二者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主体资格。再者毛某、赖某接受美发馆的管理,按照美发馆的要求打卡上班,二人的工作内容是美容美发,该工作属于美发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毛某、赖某二人与美发馆之间已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关于焦点二,美发馆是否应当支付毛某、赖某二人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美发馆在关店之前通知毛某、赖某二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付清其所拖欠的工资,已满足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美发馆除应向毛某、赖某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为使毛某、赖某尽快收到工资,刘律师多次联系美发馆的经营者陈某,希望他能够同意调解,尽快支付毛某、赖某二人的工资。经过多次沟通协商,陈某最终同意调解。

最后在英德市劳动仲裁委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陈某即时付清毛某、赖某二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案历时半个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工资。

 
 
 

 

END

 

 

供稿:刘文财、许泉洁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