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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禁果”不可为 幼女“自愿”亦违法
——英德一宗未成年性侵案警示
该案例具有很强的警醒作用,也给一部分不明法律的人带来不安感,最大的困惑莫过于对该案中,幼女受害者范某的自愿与陈某发生性行为,竟不能为陈某脱罪一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故即便范某是自愿的,该自愿也被认定为无效,陈某构成强奸罪。这就告诫我们,特别是告诫在校男学生,在早恋期间,千万不能轻易偷吃禁果,特别是不能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越轨行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供稿人: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