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法律案例分析 非法采伐珍稀植物黑桫椤 情节严重判缓刑

2020-11-18 10:33上一篇 |下一篇


英德法律案例分析
非法采伐珍稀植物黑桫椤    情节严重判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是端午节,家住石牯塘镇长江村委会的黄某当日伙同亲戚刘某、陈某前往石牯塘镇鲤鱼村委会曹斗角蟾蜍石山的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石门台生态研究站,使用镰刀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共计40株,后被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鉴定,被采伐的涉案植物名称为大黑桫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二、案情分析
         英德律师黄定球、张思敏经研究后认为,涉案桫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采伐桫椤共计40株,属于情节严重。经会见被告人黄某及查阅卷宗,我们了解到被告人黄某将近60岁,是文盲,不知道桫椤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采伐桫椤的目的是调养身体,没有牟利的目的。通过被告人所在村委出具一贯表现的证明,反映被告人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争取为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律师辩护思路

         (一)主观上,黄某等人没有采伐、毁坏桫椤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根据案卷材料以及三个被告人的供述,案发当日2018年6月19日是端午节,采药是端午习俗之一,当地客家人都有在端午节采药的习惯,他们认为端午采摘的草药药效更好,《岁时广记》卷二十二“采杂药”引《荆楚岁时记》佚文:“五月五日,竞采杂药,可治百病。”黄某及其丈夫的身体一直不好,家里经济条件困难,没有条件到医院治疗,黄某时不时就会到附近的山上采摘草药调理自己及丈夫的身体。因此,黄某提出了端午当天上山采药的主意,目的就是像往常一样去采药。
         实际上三被告人采伐桫椤主观上属于过失,三个被告人无从得知“飞天泊”就是大黑桫椤,不知道“飞天泊”是国家保护植物。本案中大黑桫椤的别称是大叶黑桫椤、大桫椤,与当地人的叫法“飞天泊”风马牛不相及,当地村委、政府以及本案中的自然保护区也没有向村民普及过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知识。根据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他们都不知道自己采伐的“飞天泊”就是大黑桫椤,不知道大黑桫椤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即使是有相当高文化水平的人也不一定能识别出被告人采伐的是桫椤,并且知道桫椤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况且三个被告人均是文化水平低下的村民。
         其次,三个被告人均不清楚案发地点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
         根据案卷材料,三被告人均陈述他们是到保护区附近的大山采药,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身在保护区内。在通向案发地点的路上虽然设有自然保护区的警示牌或告示牌,但均是以文字方式告示群众,保护区内也没有上锁的围栏防止群众误入。被告人黄某是文盲,不认识字,陈房是半文盲,黎观是小学文化程度,陈房、黎观的文化程度也仅限于写自己的名字。本案三个被告人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受限,均不清楚警示牌及告示牌的内容,也不清楚自己已经进入保护区。
         最后,三个被告人采伐桫椤不是为了牟利,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各被告人关于采伐桫椤目的的供述,他们采伐“飞天泊”是因为听老人家说用它煲汤可以治疗咳嗽,是自己用的,不是为了卖出去牟利。证人刘房也陈述飞天泊煲汤可以治疗支气管炎。
         因此,三个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采伐桫椤的故意,也没有牟利的目的,主观恶性相当小。
(二)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首先,石门台保护区存在自然保护宣传教育缺失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但是,自该保护区在2012年申请国务院正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均无对附近村民进行关于保护区内珍稀植物的宣传教育,附近的村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国家保护植物、哪些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另外,保护区的警示牌均没有明确告知群众不能在保护区内采药。三个被告人进山的第一个警示牌只笼统地说了不能擅自进入保护区,否则后果自负,其他两块宣传牌也没有告示群众自然保护区的禁止条例。因此,对于三个已经上了年纪的文化水平低下的被告人来说,不知道宣传牌写的是什么内容,不知道自己已经进入了保护区,不知道在自然保护区内不能采药,也不知道桫椤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其次,石门台保护区存在安全设置缺失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地采伐了40株桫椤,属于桫椤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但三个被告人却可以轻易地进入,路上没有上锁的围栏,没有巡山的保安,辩护人认为这个属于保护区在安全方面缺失的过错。 
         (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自归案后,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被告人如实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庭审中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次触犯刑法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归案后追悔莫及,悔罪态度诚恳,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拒捕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五)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家庭的稳定。
         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黄某所在村小组的《证明》,被告人黄某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由于自己与丈夫久病缠身,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到医院治疗,才会为了缓解病痛采摘草药。
         辩护人认为,根据黄某的一贯表现和其身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理符合当前刑事案件量刑的发展趋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图为撰稿人张思敏律师)
 
四、案件结果概述

         英德市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三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后表现,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并适用社区矫正。

五、结语和建议

         英德市的森林覆盖率高,辖区内的石门台自然保护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保护区,保护区内包括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种,二级保护植物23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5种,二级保护动物45种。人和自然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确实需要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般民众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被刑事制裁确实有点冤屈。因此,在开展一村居(社区)以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作为村居法律顾问,要向村民普及国家珍稀动植物的种类、环境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让村民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