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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遗嘱形式
近年来,有一件事越来越受重视,那就是订立遗嘱,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遗嘱应该是老了或者临终时的事。不过,近年来,立遗嘱已渐渐形成年轻化趋势,不少年轻人开始走进公证处,早早立下遗嘱交待身后事。从法制角度来看,很明显地表明了年轻人法律观念增强,反映了公民对私有财产缺乏安全感、自我保护意识提升。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相比,在遗嘱的形式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的规定,这无疑是创新之举,这一规定是符合当今实际情况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熟练掌握打印和录像技术,打印和录像也变得越来越方便。所以基于现实需要,给予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以合法地位,也是顺理成章的。但由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自身存在的技术风险,所以《民法典》在形式要求上设置了格外的要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982年,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婚后育有王某甲及王某乙。2018年,王某打印遗嘱一份,申明将遗产30万元现金留给王某乙,后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甲不服,将王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遗留的30万元现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份遗嘱并非王某亲自书写,而是打印的,无法核实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见证人,遂判决该份遗嘱无效,30万元遗产由继承人按份继承。
【解读】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缺乏对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所立遗嘱效力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进而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即使遗嘱是王某打印的,只要具备两个见证人,并且王某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遗嘱仍然是有效的,王某乙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30万元。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已经普遍使用。《民法典》与时俱进,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这不仅提高了立遗嘱人的办事效率,更贴近于人民的现实生活。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仍然不应该忘记为什么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其最大的隐患就是无法绝对确认人生如此重大决定之行为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立遗嘱人一定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订立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除了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外,还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且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避免遗嘱被认定无效。
(撰稿人:李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