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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健全完善监护制度
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监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民事制度,备受关注。民法典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健全完善了监护制度。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顺序的固定有利于尽快稳定监护关系,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法定顺序还可在法定情形下通过法律行为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予以变更。
四、新增抗疫规定——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
2020年1月,一个名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湖北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后经调查,该名脑瘫儿确已死亡。针对此类监护人“失联”的情况,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健全完善了监护制度,让监护制度社会化,更好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驾护航!我们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必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实现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的不断转化,开辟法治中国新境界。
参考网页:
(1)律图网:《怎么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参见http://www.64365.com/zs/814781.aspx
(2)中国网 《民法典草案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参见http://henan.china.com.cn/legal/2020-05/22/content_41160968.htm
(撰稿人:莫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