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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宗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件中,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朱文湘律师依法接受被告某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该宗案件。本案源于原告甲某不服被告某行政机关2017年作出的《关于取消甲某退休待遇决定》,以及被告某行政机关针对该取消待遇决定作出的信访答复而引起。

2017年以前,甲某正常退休并享受着相应的退休待遇。2017年,某行政机关经调查查明甲某包养情人,非婚生育和超生生育的事实,确认甲某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遂根据该暂行规定四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关于取消甲某退休待遇决定》(以下简称取消待遇决定),决定取消甲某的退休待遇。某行政机关将该决定送达至甲某,甲某签收确认。
2020年至2023年期间,甲某不间断向县级、市级、省级、中央信访部门申请信访,要求某行政机关对其被取消退休待遇进行复议,或按人社部[2012]68号文重新处理。某行政机关多次明确答复甲某取消其退休待遇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正当合法。甲某不服,认为某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维持了《取消待遇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
1、确认被告某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决定维持《取消待遇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某行政机关撤销《取消待遇决定》;
3、责令被告某行政机关补发原告自2017年某月某日起至恢复退休待遇时停发的退休费;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查阅案件相关卷宗资料,梳理案情后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个,一是信访答复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取消待遇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三是不服信访答复和《取消待遇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法定期限。随后,律师根据前述三个争议焦点,向法院提出三个答辩要点:
第一,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原告设定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取消待遇决定》属于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不服信访答复的救济途径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不服《取消待遇决定》应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某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原告甲某已超过上述复查、复核期。

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甲某起诉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甲某起诉。
该裁定书中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一是,认为被告某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甲某提出的信访事项而作出的信访答复,并无对原告甲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甲某因而对信访答复提起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对于原告甲某请求撤销《取消待遇决定》和补发退休费的诉求,原告甲某已于2017年时签收该决定,现请求撤销和要求补发退休费显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法定起诉期限。

洁身自好是为人基本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如此,本案中甲某不珍惜自己的羽毛,违背公序良序包养情人、非婚生育,对所在单位、家庭、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甲某非但不思悔改,还不间断通过信访、诉讼为自己狡辩,无视法律规定,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在此提醒一点,行政案件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群众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理应在法定起诉期限、法定救济途径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朱文湘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