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公堂致盗贼亡

2020-08-28 10:38上一篇 |下一篇


私设公堂致盗贼亡  认罪赔偿获刑三年
——英德一故意伤害案件的警示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某区村民称2014年3月15日有三人驾驶小汽车到该村实施偷抢家狗行为,被该村村民发现后,立即召集其他村民将他们拦住。起初,这三人见在场的村民人数不多,即拿起长刀、铁管等凶器恐吓村民,期间其中一人甚至用长刀直接向上前拦截的村民钟某砍去,致使钟某手臂受伤。此三人当时态度嚣张、行为残忍,在场的村民为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得不进行正当防卫,此过程中,有二人逃离现场,一人仍留在现场与村民搏斗。随着该村村民聚集的人数增多,留在现场的盗狗者终于被制服。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此时其已受伤严重。闻讯赶到的林某、陈某、邓某,想到自己和村民们辛辛苦苦养大的畜禽经常被盗走,村民们成天煌恐不安,为维护自己和村民的权益,亦先后加入到在场村民集体请求盗狗者赔偿村民损失的活动中。在请求过程中,林某、陈某、邓某出于一时义愤,对盗狗者实施了殴打行为。之后,派出所民警见盗狗者受伤,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第二天林某、陈某、邓某即被民警带走刑拘。
      近几年来,该村经常出现村民家狗畜禽等财产被盗抢事件,许多村民都曾经历被盗抢者以随身携带的铁棒长刀相威胁,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财产被抢走的情形,甚至有村民为夺回自己的财产,与盗窃者对时被盗抢者撞伤撞残。这种情况给该村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村民长期生活在恐慌之中,无法安居乐业,这也使村民对盗抢者更加深恶痛绝。对于当日来该村进行盗狗的三人,有村民反映其之前曾来过该村盗狗,正因如此,出于气愤包括林某、陈某、邓某在内的许多村民都在抓获盗狗者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陈某、邓某等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则三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本案中,由于被害人刘某存在严重过错,且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过程
       李律师在经过多次会见及详细阅卷后,认为本案:受害人及其同伙在受害人被殴打当天在某村实施了偷狗行为,且手持凶器对村民的阻止行为进行了激烈反抗、拒绝抓获;正是由于受害人及其同伙实施了上述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导致当地民义愤填鹰,从而实施了对受害人的欧打行为,受害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林某实施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受害人的死亡不应当苛责于林某;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引发的,不考虑这些因素,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全部归责于林某,显然是与我国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悸的,对林某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受害人死亡结果与林某实施的行为有关,疑点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因此不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另外,被告人林某平素为人正直,品质淳朴,曾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为祖国为人民立下了汗马功劳,深受村民们和战友们的尊敬和爱戴,村民们和战友们获悉林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都为其叫屈喊冤,群众反应较大,本案的处理应当适当考虑群众情绪。因此,李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         林某作宣告无罪处理,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村村民亦多次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出请愿书,认为本案三被告人在这次事件中,是由于盗狗者气焰太过嚣张,受朴素的正义感驱使,一心只想给盗狗者一点教训,所以对盗狗者实施了轻微殴打,是可以理解的,故一致要求对该案三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效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位被告的罪名有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退回其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认为,三被告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仍以该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李文方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不构成犯罪。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本案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给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法定刑以下处罚。至此,该案基本结束,三被告人现在缓刑考验期中。该村村民对该案的判决亦表示较为合理。

心得体会
       村民勇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值得充分肯定,但村民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后,应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殴打污辱;即便是司法机关,也严禁对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而本案中村民将盗窃财物的刘某殴打致死,其过错比刘某的盗窃行为更加严重,根据我国刑法,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据了解,在部分农村,由于时常丢车丢牛丢狗,村民对小偷的行为深恶痛绝,一旦抓到小偷,往往群起而攻之,以解愤恨。有村民是基于报复或义愤的心理,也有村民则是纯粹起哄,一些法治观念淡薄的村民甚至认为打小偷不犯法,是为民除害的义举,并认为法不责众。因此,私设公堂、私刑拷打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事情在个别地方时有发生,这充分折射出了个别村民的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地方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
——李文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