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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B市某道路路基及排水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于2017年3月左右停工,工程停工后,A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但并未安排人员在现场看管维护。两年后,2019年9月的一天,李某私自从围蔽的铁皮破损处进入施工现场,在给菜浇水时不慎掉入窨井导致受伤。随后,李某便以A公司及B市城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赔偿。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李某由于伤情严重,所主张的侵权赔偿款数额近百万。对于举证责任方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彼时有效,现已失效)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即举证责任倒置,应由A公司举证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现A公司举证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具有过错,遂判决A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A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举证责任的认定,到底是特殊侵权下的过错推定,还是一般侵权下的由被害人举证。
一审法院以施工现场属公共场所为由,认定应适用过错推定,在A公司举证不能时径直判决A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此举或也考虑到李某的地位较为弱势,且伤情严重。但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同,认为公共场所指的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例如宾馆、饭馆、旅馆、商场等。道路,指的是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通道。但施工现场尚未完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故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定。本案中,A公司虽已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但多年来并未安排人员看管,导致围蔽的铁皮多处破损,此为李某受伤的一方面过错。而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不能私闯施工区以及施工区具有一定危险性有基本的认知和预见,但其却绕开A公司对现场所做的围蔽,全然不顾现场的危险性及自身安危,私自在施工地上种菜,其行为是一种自我创设风险及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单方行为,此为李某受伤的一方面过错,且为主要过错。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人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守护者,作为成年人,更应如此。本案中,虽然李某伤情严重,且为普通民众,地位弱势,但法律的天平并不会因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发生偏移,民事判决的作用,一方面是定分止争,另一方面也起到对公众日常行为形成一个正确的引导,该案件的发生皆因李某主要且重大的过错,若不对责任加以区分,判决责任全由A公司承担,则无疑是对李某此类行为的无底线放纵,这将会形成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社会效应,也会给A公司等建筑公司增加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不利于施工管理及社会治理。
供稿:邓英良
排版:谭晓欢
责任编辑:周红平
审核:张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