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023-03-16 11:56上一篇 |没有了


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 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一宗要求增加社保退休待遇行政案件办案体会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镇居民张某于1975年12月开始在某铁器社参与工作,铁器社为县级集体企业。1979年12月,张某所在的铁器社被划归为社队(镇)集体企业。1999年4月,铁器社解散,张某下岗,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5年7月,张某一次性缴纳了合计18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2018年12月张某第一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经对比发现,与自己工作经历类似的企业职工领取的养老金额数额远远高于原告的养老金数额。遂于2020年1月进行信访,要求增加退休待遇,英德市信访局将信访事项交由市社保局办理。同年3月市社保局对张某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其要求增加退休养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1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涉案处理意见。张某不服市社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为张某重新办妥养老保险事宜。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先后向社保局申请办理了两项社保业务,分别是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市社保局根据张某的申请,经审核后制作了《英德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告知张某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为5年11个月,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同意按早离人员有关政策办理。张某填写了表相应内容,并在表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知悉表内容并对表所核定的工作年限等内容无异议。
        在办理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时,英德市社保局经审核后制作了《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告知张某原工作年限为273 个月,符合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180 个月。张某在表上签名确认,并自愿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109 个月,亦应视为其知悉表内容并对表所核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等内容无异议。随后,张某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养老保险费。市社保局办理上述两项业务,符合《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等规定为张某计发养老金,并无不当。市社保局查实上述事实,针对张某请求增加退休待遇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当。市政府经复议后作出维持市社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亦属合法。市社保局为上诉人办理上述两项社保业务后为其计发养老金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情况最为清楚,其自愿签名办理上述社保业务并缴费,可以表明其对上述核定情况予以认可。因此,张某主张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重新办理养老保险事宜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处理过程

        作为社保局的法律顾问,在接受行政案件的授权委托后,作为案件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保局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并收集整理好案涉诉的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一并提交到清远市中级法院进行应诉,答辩观点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心得体会

        通过案件,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时,一是应当做到维权要合法有据。要理性维权,要注重事实,讲道理。于法无据的维权,只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白费功夫。二是要多学一些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普法活动,让自己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让自己的每一次维权都是有意义、有质量的。

 
                             供稿人:周红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