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自损应分摊责任

2020-08-27 09:32没有了 |下一篇


退休返聘非劳动关系   
                                                  酒驾自损应分摊责任
基本案情
       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村民赵某,男,62岁,某单位聘用的清洁工,负责清理该单位的垃圾并将垃圾运往清理点。2014年6月的一个下午,赵某像日常一样运送垃圾,不同的是,上班前一个小时,他和三五知己搞了几杯酒。就这么一搞,搞出事情了,其驾驶的车辆在运送途中与相向而行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调查鉴定,赵某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并未受伤,但货车有损坏需维修,该维修费已由赵某所属单位先行支付。赵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伤情较为严重,属十级伤残。赵某的损失,该单位是否该赔偿;赵某的工作保障以何方式实现。赵某与该单位意见不一。
      赵某认为自己这是工伤,应有工伤保险保障,因为其与该单位已签订用工合同,且是在工作中受伤,遂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该单位认为赵某已超60周岁,其与赵某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因赵某酒驾,不应承担赵某的损失。
      双方因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数额争执不下。2014年9月,该村民向法律顾问张律师告知了案情,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首先,赵某是否属于工伤。张律师了解得知赵某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后分析道,在此种情况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文),赵某与该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则应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法》调整范畴。
      其次,赔偿数额该为多少。赵某在执行日常工作,即提供劳务时酒驾,存在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赵某需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
      至于相应的责任具体该如何认定,张律师希望赵某能与单位调解,以缓解矛盾,解决纠纷。

处理过程
       为了更顺利地解决好此纠纷,让赵某尽早得到相应的赔偿。张律师在向赵某解释完此事当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赵某与该单位达成了双方属于劳务关系的合意。依法依规处理此问题双方不再有争议。
       对于赵某所受损失,双方应承担多少责任。经二次座谈调解后,双方同意按“五五分”的比例分摊责任。

处理效果
      该单位一次性赔偿赵某三万五千元,双方并无任何异议。赵某认识到自己是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自己酒驾的行为后悔不已。该单位念在赵某系初犯且有悔意,同意继续聘用赵某。在得到单位的赔偿后,赵某减轻了不少经济上的压力,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心得体会
      就此纠纷而言,我们应当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二者的内涵大不相同且可供适用的法律不同,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明显改变了劳务关系归责原则,两者存在较大差别,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劳动关系是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除劳动者故意外,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对当事人而言保障程度高;劳务关系是适用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对当事人而言保障程度较低。此纠纷让人思绪万分,同为单位工作,同是劳动群众,为何不能享有同一保障。正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中,有一农村居民参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其他人亦可依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使得“同命同价”。假若两人同是工作人员,甲发生事故可获得工伤保障,乙不可,岂非“同工不同保”,这就不能体现法律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建议立法者在立法或者释法中,充分考虑这点因素,使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公平公正。
——张豫林 谭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