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慌乱漏报 律师巧取证挽损

2020-09-03 16:53上一篇 |下一篇


遇事故慌乱漏报     律师巧取证挽损
案情简介
       村民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由沙口往望埠方向行驶至66KM+900M处时,先后碰撞到前方由邓某驾驶的自行车、邓某与傅某的牲畜(牛),造成邓某死亡、牲畜(牛)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造成人员损伤的情况进行查验,但疏忽了傅某的牲畜(牛)的伤亡定损,由于傅某受惊吓过度,一直未想起,也未提醒交警及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处理自己的牲畜(牛)。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和傅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傅某家境贫困,其在事故中死伤的牲畜(牛)是其家庭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保险公司对死者邓某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理赔,但对傅某伤亡的牲畜并未有任何赔偿,最终傅某只能起诉杨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因事故发生时,交警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都未对死伤的牲畜(牛)进行处理,傅某无法提交有利的证据证实傅某的牲畜的实际价值。经驻村律师到交警部门多次要求和取证,交警部门终于在废弃的档案材料中找出傅某的牲畜(牛)在事故中受损的证据,并由法院根据这些证明材料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定损,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赔付傅某共计13703元。

心得体会
       在广大农村中,随着国家交通网络的日益发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不断有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傅某的性畜(牛)死伤,保险公司理应折价赔偿,但最应提醒注意的是,因交警在抢救伤员的情势之下,疏忽了对牲畜(牛)的损失证据收集和价值定损,在此情况下,傅某也并未提醒及要求交警作出处理,导致起诉时没有关键的证据证明傅某牲畜(牛)价值,从而使傅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耗费不少时间精力。因此,如遇到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查看自己的伤情及财产损失情况,并告知交警处理及拍照留证,这样才能维护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合法权益。

——龙光钊 李娜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