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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律所监管账户 化解一房二卖纠纷
——一宗房产纠纷办案体会
——一宗房产纠纷办案体会
某医院于2009年与王某签订了《xx大厦认购书》,将其开发的位于英德市英城教育路x号某某大厦B幢802号房屋以276588万元卖给王某。认购书签订后,某医院没有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入住,也未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协助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到其名下。2018年8月14日,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某医院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日内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办理到王某名下。法院根据生效调解书向英德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得知在其与某医院签订认购书后,某医院又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将房屋早已交付陈某入住装修使用,三方通过多次协商,王某同意将该房屋转卖给陈某。



律师事务所设立监管账户,当事人将交易款项存入监管账户,能得到妥善保管,赋予了当事人安全感,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增强了各履约方的责任感,使合同的履行得到了保障,由律所作为监管人,不挪用,不侵占,专款专放。如何实现法律大服务,为市场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这次有效运用律所监管账户便作了一次良好的示范。律所作为交易方之间中立的组织,监督合同履行,防止经济纠纷,避免当事人上当受骗,减少诉讼纠纷,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样的业务应当在日后大大提倡,让律所的职能更加多元化。
(供稿人:张豫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