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收购不达量 事出有因退订金

2020-09-03 16:25上一篇 |下一篇

甘蔗收购不达量     事出有因退订金
——一起甘蔗收购合同调解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村委会朱某与龙某签订《甘蔗收购合同》,约定朱某收购龙某甘蔗,龙某支付了朱某订金80000元,具体收购款按照龙某提供的甘蔗多除少补,后来由于龙某不能提供价值80000元的甘蔗,经双方确认龙某尚欠朱某多支付的53743元。双方在居委会以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多次调解。

       村居顾问龙翔律师了解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经了解龙某不能提供价值80000元的甘蔗事出有因,2018年冬,天气比以往的寒冷,龙某的甘蔗因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破坏,不能达到朱某的要求。考虑到这个情况,律师先是和朱某就龙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进行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建议朱某进行让步,况且龙某得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至于龙某,尽管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是龙某未提前告知朱某不能按时按量提供甘蔗,而且也没有提前收割,因此建议其承担部分责任。最后,经顾问律师多次协商调解,最终龙某同意归还朱某39000元的订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案件启示

       本案案情不复杂,就是买卖双方违约赔偿的协商问题,作为律师在调解中要主动沟通,让双方看到对方的难处,促使双方进行让步,进而达成调解。
——龙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