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陷困境 司法救助展现温情

2020-09-03 16:59没有了 |下一篇


刑事被害人陷困境    司法救助展现温情
——起国家司法救助办案的启示
案情简介
         被害人陈某阳、陈某德两人于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旧广花三路双岗小学门前被被告人樊某宝、植某城、马某辉、农某丽四人共同殴打,致被害人陈某阳当场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德身受重伤,后陈某德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阳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胡(父亲)、吴某英(母亲)及被害人陈某德委托本律师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办案过程

         当陈某胡、陈某德找到本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本律师向其了解基本情况后,决定先替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理由有三:
第一,经过阅卷,得知四被告人均出生于经济水平较落后的地区,且现年纪较小,可以定论其本人及家人缺乏赔偿损失的经济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审理程序中可以施加一定压力给四被告人,使四被告人为达从轻减轻判刑的目的而尽最大可能赔偿被害人。
第二,被害人也是出生于经济水平较落后的地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特别是陈某德家庭为陈某德治疗已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损失巨大。直接提起独立民事诉讼需要大笔诉讼费,而先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无需缴纳诉讼费。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完毕后,仍然可以在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大额赔偿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但基于以上原因,先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先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律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时,该案公诉人检察官对案件已经进行充分的了解,得知两被告人损失惨重造成生活困难且四被告人缺乏足够的赔偿经济条件,主动告知本律师可以替两被害人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救助,详细申请事宜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操作。本律师即刻翻阅学习《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按照该细则规定免费代理当事人申请国家救助。

办案效果
         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告人明白只有尽力赔偿损失,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有赔偿损失的意愿,但最终迫于经济条件,只有被告人植某城分别补偿(不计入赔偿范围)了原告陈某胡及吴某英55000元、陈某德35000元,被告人马某辉分别补偿(不计入赔偿范围)了原告陈某胡及吴某英35000元、陈某德25000元。法院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陈某胡及吴某英42239.1元、陈某德77481.96元。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给予申请人陈某胡及吴某英国家司法教助金72326元,陈某德国家司法救助金48218元。

办案体会

         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其实很普遍,但如何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害人实际获得最大的赔偿却考验着一个律师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此案中,如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减少工作量直接提起独立民事诉讼,那么原告则可能收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款。此外,本案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救助”,该救助是本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事案件第一次接触,而且是由公诉人检察官主动告知的,在申请过程中也耐心详细地指导具体申请事宜,让本律师及申请人由衷觉得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敬业、公正、友爱。当然,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困难人员的特殊性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使困难人员在不幸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从而促进百姓知法、守法、敬法。
——江云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