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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蛇吞房产
证据链绝击“翻盘”
——一宗民间借贷案曲折艰辛的办案体会
案情简介
英德市某镇陆某桂、谢某模夫妇,于2014年12月向名义出借人曾某航借款10万元,并将房产办理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利息月息5分。2016年10月9日,陆某桂、谢某模夫妇以现金形式还款10万元,到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他项权证,但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让曾某航签写收据。2017年3月,曾某航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0万元本金及以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遂引起本次诉讼。其中,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图如下:
本案2014年12月1日借款人物关系图
法律分析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载明:“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本案原告起诉证据从表面上看证据链充足而被告在证据上显然处于不利的局面。
两次一审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之后,马上到不动产中心调取抵押原始资料,发现陆某桂从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档案资料显示,其中《注销申请书》清楚裁明:“因借款人陆某桂于2016年10月9日已还清本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现申请注销他项权利登记。抵押权人:曾某航。
但本案办理一波三折,2017年9月11日英德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认为:“该《注销申请书》是作注销抵押登记之用,并非是还清借款之证明,被告认为已还清原告借款应当提供原始证据予以证实。按通常做法或按一般常理,被告向原告还回借款应当由原告写回收据或由被告收回原告持有的借据、借款合同等材料,然而被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原始证据。对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这项抗辩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书,原告上诉,中院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经被告申请原审法院追加了实际出借人曾某勇及其妻子王某彩、女曾某倩为第三人。开庭中,曾某勇提出的其收到的5万元钱为2014年9月20日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实际借款人曾某勇当庭表示曾有5万元借款,但在律师再次调取2014年9月20日的他项权抵押手续,发现该他项权还款收据的名字是曾某生,可曾某生出庭作证说系其与被告陆某桂的借款,与第三人曾某勇无关。2018年6月27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再次作出判决被告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诉改判
律师再次帮陆某桂、谢某模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民间借贷事实可概述为;
1、若上诉人(借款人)陆某桂如没有收到名义出借人曾某航或实际出借人曾某勇的10万元本金(实际借款9.5万元)则不会将房产拿去抵押;
2、若被上诉人名义出借人曾某航或实际出借人曾某勇没有收到上诉人(借款人)陆某桂的偿还10万元本金及每月5000元高额利息,则也不会主动配合到房产中心去解除抵押。
清远中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并认为:关于涉案借款本息是否已清偿的问题。本案中,由上诉人陆某桂提供的《注销申请书》可证,其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英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该《注销申请书》,并载明“因借款人陆某桂于2016年10月9日已还清本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现申请注销他项权利登记”,上诉人陆某桂在抵押人处、被上诉人在抵押权人处签名捺印子以确认,抵押是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而言,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现被上诉人已与上诉人陆某桂共同申请抵押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并确认借款人陆某桂已还清其贷款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虽群称注销抵押登记是为了让上诉人用房屋作批押向银行贷款偿还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债务人可处置抵押财产,故上诉人在取得被上诉人同意后即可处置涉案房屋,被上诉人无需采取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自认上诉人从借款时起没有偿还过该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注销申请书》所载明的内容,在上诉人提供已按月支付高额利息及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没有举证证实该笔大额债权继续存在,其所辩解的意见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相符。综上,本院可依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清偿全部借款。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向其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因举证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办案体会
本案极为类似“套路贷”,看似证据完美,而且人物关系复杂,律师帮助调取证据,多次向一审法官提出代理意见,但不被采纳。律师坚信一定能帮上诉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开庭时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开庭笔录,调取从而找出对方的破绽,向中院提起上诉,终获改判,其间之艰辛,胜诉后之喜悦,只有办案人能体会!律师在办案中,坚信当事人是已还清借款的,也作好了帮助当事人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手段的准备,还好,二审法院作出了合议公正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神圣房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红平 供稿